新興縣公路收費站過路卡管理暫行規定,是一個由2003年1月1日起執行,新興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興縣公路收費站過路卡管理暫行規定
- 解釋單位:新興縣政府辦公室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我縣公路收費站過路卡的管理,改善我縣投資環境,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公路收費站,是指S276線腰古至縣城段的黃崗收費站和S113線逕尾至縣城段的稔村收費站。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公路收費站過路卡,分為通行證和收費年卡(月卡)兩類。沒有辦理過路卡的機動車輛,除國家、省、市規定的特殊車輛及持有“新興縣投資者禮遇證”人員外,在經過我縣公路收費站時,要全額繳納過路費。
第四條過路卡應標明所通行的收費站、使用車輛和有效期限,並僅限本車輛在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轉借其他車輛使用。
第五條下列範圍的非營運性機動車輛,可以辦理公路收費站通行證:
(一)縣四套班子領導公務用車。
(二)縣直屬副科以上獨立單位,每個單位可辦理一輛公務用車。
(三)縣內各鎮黨委政府,可辦理兩輛公務用車。
第六條所有新興縣屬機動車輛,可自願辦理公路收費站收費年卡(月卡),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下列範圍的機動車輛,可按物價部門規定的車崗籍或稔村籍的收費標準辦理收費年卡(月卡);
(一)車崗籍的機動車輛,經黃崗收費站核准後,按車崗籍收費標準辦理黃崗收費站收費年卡(月卡);
(二)在車崗鎮長期工作的人員,其使用的機動車輛,可提供相關證明並經黃崗收費站核准後,按車崗籍收費標準辦理黃崗收費站收費年卡(月卡);
(三)稔村籍的機動車輛,經稔村收費站核准後,按稔村籍收費標準辦理稔村收費站收費年卡(月卡);
(四)在稔村鎮長期工作的人員,其使用的機動車輛,可提供相關證明並經稔村收費站核准後,按稔村籍收費標準辦理稔村收費站收費年卡(月卡);
(五)縣屬汽車站的客車,可根據需要分別按車崗籍、稔村籍的收費標準辦理黃崗、稔村收費站收費年卡(月卡)。
第八條收費站所在地的公民的非營運機動車輛,需辦理收費年卡(月卡)的,由所在地收費站提出方案,依有關程式辦理。
第九條個別非營運性質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優惠辦理收費年卡(月卡)的,由收費站核准後,依有關程式辦理。其收費按物價部門核定標準的60%收取。
第十條公路收費站過路卡由公路主管部門印製,由縣公路過路卡審核監督組審批,由公路收費站受理並發放。
第十一條縣公路過路卡審核監督組由政府辦公室,交通局,公路局,公路建設指揮部,黃崗、稔村收費站主要領導組成,並由政府辦公室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其職能是負責公路過路卡的審批及對該卡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各機動車輛需辦理下年度公路過路卡的,須在當年12月1日至15日向公路收費站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由公路收費站在當年12月18日前統一報縣公路過路卡審核監督組批准,並在當年12月25日前辦理髮放完畢。逾期申請的,原則不予辦理。
第十三條公路過路卡審核監督組和公路收費站人員在辦理過路卡時要公開公正進行,並要實事求是,嚴格把關。如違反規定審批發放的,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公路收費站須在每年年終將當年過路卡辦理及使用情況報告縣公路過路卡審核監督組;監督組要定期對過路卡發放及使用進行檢查監督。
實施日期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