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申購程式,發行成交,確定原則,
申購程式
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買賣股票者外,凡持有證券交易所股票賬戶的個人或者機構投資者,均可參與新股競買,尚未辦理股票賬戶的投資者可通過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各地登記代理機構預先理登記,開立股票賬戶,並在委託競價申購前在經批准開辦股票交易業務的證券營業部存入足夠的申購資金。
投資者在規定的競價發行日的營業時間辦理新股競價申購的委託買入,其辦法類似普通的股票委託買入辦法,申購價格不得低於公司確定的發行底價,申購量不得超過發行公告中規定的限額,且每一股票賬戶只能申報一次。
發行成交
新股競價發行的成交(即認購確定)原則為集合競價方式。即對買入申報按價格優先、同價位時間優先原則排列,當某申報買入價位以上的累計有效申購量達到申報賣出數量(即新股實際發行數)時,此價位即為發行價。當該申報價位的買入申報不能全部滿足時,按時間優先原則成交。累計有效申報數量未達到新股實際發行數量時,則所有有效申報均按發行底價成交.申報認購的餘數,按主承銷商與發行人訂立的承銷協定中的規定處理。
新股競價發行結束後的資金交收,納入日常清算交割系統,由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認購款項從各證券公司的清算賬戶中劃人主承銷商的清算賬戶;同時,各證券營業部根據成交回報列印“成交過戶交割憑單”同投資者(認購者)辦理交割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