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制規範

新聞法制規範是新聞報導活動應遵循的法律規定。新聞活動應在法律範圍內進行,超出法規限制的新聞報導要負法律責任。所謂新聞的法律限制,是指新聞活動受法律監督和違法受懲的制約性。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新聞報導的法規限制帶有社會主義性質,應體現廣大人民的意志。新聞工作者自覺遵循法規,能使新聞報導成為人民民眾實施民主自由權利的有力手段,同時也能使新聞報導活動成為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的有力武器。

新聞報導應遵循以下法律規範:(一)新聞報導不準反對、懷疑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不管材料來自何處,凡是帶有否定國家憲法內容的報導,都是對法律的蔑視。(二)新聞活動不能煽動騷亂,破壞社會秩序。與此相聯繫,不得報導未經核實的重大事實蠱惑人心,發表聳人聽聞的評論,激化人們的情緒。對官僚主義和壞人壞事的揭露要實事求是,引導人們正確認識這些社會弊端的本質。同樣,新聞報導不能製造民族對立情緒,煽動一部分人反對另一部分人。要全力以赴地維護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三)新聞報導嚴禁刊載暴露國家政治、經濟、軍事和科學技術機密的檔案、訊息和談話。(四)嚴禁刊載黃色新聞,杜絕描述敗壞倫理道德細節的訊息與評論,不得以任何藉口表現性行為和淫穢不堪的生活畫面,新聞在揭露社會醜陋現象時不能忘記維護社會公德。(五)在報導中嚴格避免新聞發生侵權,干涉他人的自由,侮辱他人的人格。新聞或報刊文章涉及某人的品德、政治立場和社會形象,嚴禁用不正當的字眼兒進行描述。對法院沒有做出判決的違法者,如果允許進行報導,也不要輕易使用“××罪犯”、“××歹徒”之類的字眼兒,司法報導儘量做到客觀敘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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