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5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新疆
- 發布時間:2002年5月20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自治區主席: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組織機構代碼工作的管理,健全組織機構代碼制度,確保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的準確,提高組織機構代碼為社會管理和經濟發展服務的效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以下簡稱代碼),是指依據國家標準編制,賦予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標識。
第三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組織機構代碼的辦理、套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區的代碼監督管理工作。
州、市(地)、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代碼監督管理工作。
編制、民政、工商、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代碼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央或外省(市)、自治區駐疆機構、國外、港澳特別行政區及台灣非政府組織駐疆機構和其他依法設立的組織機構,應當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批准檔案或者登記證書,到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記的機關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代碼登記,領取代碼證。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核准登記並發給代碼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告知理由。
第六條 組織機構辦理下列事項應當提供代碼證:
(一)企業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驗、變更登記;
(二)社會保險,稅務登記、換證、驗證、年檢、變更;
(三)開設、變更、註銷銀行賬戶,申辦外匯業務和國內貸款業務,進出口報關;
(四)企業標準備案、商品條碼註冊、商標註冊、廣告業務審查;
(五)機動車註冊、過戶、轉出、轉入、變更、抵押、停駛、復駛、註銷、審驗;
(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年檢、變更、註銷,國有資產統計、評估;
(七)其他應當憑代碼證辦理的事項。
第七條 組織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機構類型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變更的檔案及代碼證,到原發證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組織機構依法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發證部門辦理代碼證註銷手續。
第八條 代碼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審驗。
第九條組織機構遺失或者損毀代碼證,應當做遺失代碼證作廢聲明,並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套用部門的需要,提供代碼信息檢索服務。
套用部門在使用代碼信息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保護、保密、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 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造、偽造、盜用代碼證或者使用失效的代碼證。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代碼證或者未辦理代碼證的變更、註銷、審驗手續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變造、偽造、盜用代碼證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繳其代碼證,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