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牧業稅徵收辦法》是1994年6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的條例,即日生效,共十六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牧業稅徵收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6月10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令1994年第45號
- 失效時間:2004-4-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牧業稅徵收辦法》是1994年6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的條例,即日生效,共十六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牧業稅徵收辦法》是1994年6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的條例,即日生效,共十六條。【發布單位】82902【發布文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5【發布日期】1994-06-10【生效日期...
4.在我區投資興辦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內資企業,龍頭企業加工、銷售國家規定的農產品,增值稅稅率按13%計征,超過部分由財政予以補貼;銷售自產農產品,在自治區境內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初級加工品,免徵增值稅。興辦畜牧業項目的,從受益年度起五年內免徵牧業稅和草原使用費。從事農業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徵農業稅五年。5.區外...
第一條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規定》所稱區外投資者,是指出資參與自治區開發建設的在外省、區、市註冊登記的企 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戶籍所在地在外省區市的個人。《規定》所稱區外投資企業,是指區外投資者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
第二條符合國家和我區產業政策的區外獨資企業,以及區外投資者出資額達到25%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的合資合作、參股控投、收購兼併企業,或由區外投資者承包和租賃在五年以上的企業,均可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第三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的資源、產業、市場,除國家和自治區有特殊規定的,一律向全國開放。兄弟省市...
1989年6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土地。第三條 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土地管理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鄉(...
第一條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以下簡稱M《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規定》所稱區外投資者,是指出資參與自治區開發建設的在外省、區、市註冊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戶籍所在地在外省區市的個人。《規定》所稱區外投資企業,是指區外投資者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出資新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