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作為全國首批跨區域的企業民間組織,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於2001年11月6日掛牌成立。這個由在新疆參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開創了異地企業商會的先河,是時代發展和創新意識的產物。
浙江同新疆的經濟貿易合作與交流源遠流長,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30年間,浙江人紛紛來新疆參與開發建設。目前,新疆浙江企業聯合會(
商會)已發展單位會員1000多家,其中直屬會員160餘家,團體會員6家。在疆的浙商人數已達25萬多人,近些年累計投資超過1000億元,解決就業50多萬人,涉及商業批發零售、酒店、餐飲、房地產、IT產業、外貿、建材銷售加工製造、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棉紡、服裝、礦產、石油、煤炭、林果業、旅遊、物流、運輸等行業。
商會及其會員企業已成為新疆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中小型民營經濟中,分布廣,影響力大,得到了各級政府和各族人民的廣泛讚譽。無論是對農業、工業、商貿、房地產、礦業勘探開發、市場以及餐飲賓館的投資開發,還是對國企的改制重組、兼併收購等都在自治區占有一定比例。特別是以浙江民營企業和個體經營戶為主力軍的烏魯木齊國際商貿城、邊疆商貿城、大小西門批發市場、華凌建材市場等四大商圈,已成為浙江產品和全國產品流向全疆、走向中亞的集散地和配送中心。這對烏魯木齊乃至全疆市場的培育與繁榮,發展國際貿易、邊境貿易,促進人流、物流、信息流、資金流,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以“服務、創新、務實、奉獻”為宗旨的新疆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在密切浙江企業與自治區黨政部門的聯繫;維護新疆浙籍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浙籍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組織浙籍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吸引更多的浙籍企業來新疆發展等方面,都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成為浙新兩省區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十多年來,商會組織會員企業為搶險救災、扶貧幫困、光彩事業、希望工程、民族團結基金等社會公益慈善事業捐助資金4000餘萬元。
而今,新疆正迎來大建設、大開放、大發展的重大歷史性機遇,站在新起點上的新疆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將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和自治區黨委七屆九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的指引下,依託新疆的資源、地緣優勢,向農業、工業、流通、國際貿易領域深入進軍,為新疆的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做出新疆浙商更大的貢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簡稱新疆浙江商會。
第二條性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西部大開發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新疆參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業自願聯合的全區性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宗旨:全心全意為浙江籍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浙江籍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浙江籍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浙江籍企業形象;組織浙江籍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更好地為西部大開發服務,為新疆的社會主義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來新疆發展,並成為新浙兩省區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的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以上所稱的浙江籍企業包括:浙江企業在新疆開辦的企業、企業分支機構、企業辦事機構及其它經濟組織;浙江籍人士在疆出資創辦的企業及浙江籍人士在疆投資入股的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浙江企業與新疆企業組成的在疆股份制、合資、聯營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浙江籍在新疆創業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營者。
第四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也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的辦公地址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落實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浙江籍企業開展與區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個人會員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負責制定本會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組織浙江籍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浙江籍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浙江籍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六)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來新疆投資發展。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浙江籍人士在新疆開辦的獨資、合資、聯營、股份制企業及分支機構、企業辦事機構及其它經濟組織;浙江籍人士在疆出資創辦的企業及浙江籍人士在疆投資入股的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浙江企業與新疆企業組成的在疆聯營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營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聯合會的分支機構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擁護本會的章程。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牌)。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牌)。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代表大會每年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機構;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會長會議,決定常務理事以上職務的任命。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建立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監事2名,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其職責是檢查監督本會《章程》的履行,發現問題向會長和會長會議反映,及時研究處理。
第五章分支機構
第三十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的章程總則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開展活動時必須使用全稱。
第三十一條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由聯合會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並向主管部門申請,報自治區民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的分支機構應按照聯合會章程發展會員,收會費。
分支機構會員的資格及申請入會的條件、程式、權利、義務及退會、除名同聯合會。
分支機構的會員,凡擔任聯合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的會費直接交聯合會,交分支機構的費用視為捐贈;其餘會員的會費由分支機構代收,百分之三十交聯合會,百分之七十留用,享有聯合會的權利和義務。
參加分支機構一般會員的會費若交分支機構不交聯合會的,不享有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分支機構代表大會是該會的最高權利機關,其職權為:
(一)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分支機構的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參照聯合會理事相關職權執行。
第三十五條分支機構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本會理事會選舉產生,報經聯合會批准並任命。
第三十六條分支機構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其必須具備條件同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行使職權參照聯合會章程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七條分支機構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捐贈款項;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分支機構對會費、捐贈款項及其它合法收入,要合理使用,嚴格按財務制度辦理。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議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已於2006年4月15日經常務擴大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5月報自治區民政部門審批同意後,予以公布。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