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沂蒙企業聯合會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的機構,成立時間為2014年1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沂蒙企業聯合會
- 外文名:Yime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Xinjiang
- 地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成立時間:2014年1月
- 簡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沂蒙商會
商會介紹,商會章程,
商會介紹
紅色沂蒙 西域同行
一、新疆沂蒙商會成立的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不少沂蒙老區人士來到新疆辦廠經商、創業發展,為新疆的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隨著習主席提出的"建設新絲綢之路經濟帶"戰略舉措的貫徹落實,新疆經濟社會迎來了發展的快車道。為整合資源,為在新疆創業的400多家沂蒙企業提供服務,在臨沂市原仇景陽副市長的倡議下,新疆沂蒙商會於2013年7月開始籌建,2014年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正式下文批准籌建。
二、"沂蒙地域"界定與沂蒙文化的形成
沂蒙山,是山東省境內沂山、蒙山山系和沂水、沭河流域的總稱。從歷史的角度考察,"沂蒙地域"是個大概念,大沂蒙,其範圍涵蓋了山東省的臨沂市、日照市、淄博市、濰坊市、濟寧市、泰安市、棗莊市和江蘇省連雲港市、徐州市等廣大地區。
作為東夷文明的核心區域,沂蒙山是中華文明的發源地之一。"沂源猿人"與"北京猿人"同期,中國最古老的圖像文字、最偉大的易學都誕生於此。東漢算聖劉洪;三國智聖諸葛亮;西晉孝聖王祥;東晉書聖王羲之;春秋魯國宗聖曾子、孔子13賢徒;北朝文學家教育家顏之推;唐朝書法家顏真卿……。悠久的歷史,燦爛的文化,孕育了無數英雄豪傑、仁人志士,猶如璀璨的群星,輝映在中華民族絢麗的歷史星空。在人類漫長的歷史進程中,沂蒙人不斷汲取儒家文化重道義、崇氣節、尚正直、貴實信、求和氣等精華,形成了具有鮮明時代特徵的"吃苦耐勞、勇往直前、永不服輸、敢於勝利、愛黨愛軍、開拓奮進、艱苦創業、無私奉獻"的沂蒙精神。而這種精神被黨和國家領導人肯定和讚頌。
江澤民曾經指出,要"弘揚沂蒙精神,振興臨沂經濟";
胡錦濤曾經指出,"沂蒙精神是山東黨政軍民共同創造的偉大精神,集中體現了山東人民的政治品格和思想風貌";
前中央軍委副主席遲浩田曾經指出,"弘揚沂蒙精神,建設美麗中華"。
新疆沂蒙商會就是以"沂蒙文化"為內涵,以"沂蒙精神"為核心,以大沂蒙為概念,在新疆成立的省級沂蒙企業家聯合會。
三、新疆沂蒙商會的宗旨與使命
新疆沂蒙商會,作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政府聯繫沂蒙企業家的橋樑,以服務為宗旨,以"誠信、團結、互助、奉獻"為精神指引,團結和引導沂蒙企業家,為促進新疆與沂蒙老區的經濟、商貿、文化和信息交流,擴大交往,進一步適應新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新形勢。同時,商會全力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法律諮詢和企業謀劃,為會員排憂解難、協調關係、調解糾紛,維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生產經營的合法權益。通過商會與家鄉政府的聯絡,使家鄉政府和鄉親們了解商會成員在新疆的工商活動情況及發展成就。
因此,商會的使命就定位在,以"相互信任、志同道合、發展共贏、責任同負、風險同擔"為原則來凝心聚力,搭建一個互相交流、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的平台,使會員企業感受到"家"的溫暖,為加快企業發展、提高企業形象、實現新的夢想做貢獻。
四、新疆沂蒙商會經營理念
商會的經營理念:"以商養會,以會扶商"。以商養會,就是培植自身造血功能,突破商會僅靠會費支撐的發展瓶頸。商會成立金融類、策劃諮詢類等六大與商會相關聯的產業公司,以及八大專業顧問服務組織。以會扶商,就是商會為會員提供"三項服務"、融通資金和打開產品銷路,搭建"三個平台"(協作平台、維權平台和招商引資平台),最終實現商會服務---協調---互利---發展的目標。
商會以優質的服務滲透工作的方方面面,將團結協作貫穿全部工作的始終;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工作作風,為會員及會員企業服務,為兩地政府服務。
五、新疆沂蒙商會的發展前景
面對新疆"融合型經濟、跨越式發展,打造新的絲綢之路經濟帶"這個難得的歷史機遇,新疆沂蒙商會作為沂蒙文化、沂蒙精神在現代經濟、文化等領域的一個嶄新載體,作為實現山東----新疆戰略協作、共同發展的橋樑紐帶,秉承和倡導"團結、互助、包容;發展、開放、創新;責任、信譽、互利"思路,探索商會發展運營的模式;廣交有志、有識、有情、有義之士,用沂蒙文化和精神作為商會血脈基因,以沂蒙精神為牽引,以感情為紐帶、團結為核心、協作為手段來謀劃與促進商會的發展,打造一個"大包容、大開放、大格局"的新疆一流商會,創建一個以沂蒙精神為核心競爭力的商會!
商會章程
新疆沂蒙企業聯合會(商會)
章程
(2014年6月2日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沂蒙企業聯合會(商會)(簡稱新疆沂蒙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經自治區民政廳依法登記和管理的,由在新疆參與開發建設的企業自願加入的全區性企業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內、外部聯繫,維護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弘揚沂蒙文化和沂蒙精神,引導投資經營者守法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沂蒙形象;通過溝通與交流,努力為會員在疆內外創造有利的投資環境;充分發揮群體優勢,加強合作,互利互惠,優勢互補,做大做強,全面打造"紅色沂蒙"的品牌形象,努力為新疆和沂蒙老區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致力於促進兩地經貿合作交流,建立與各方的業務聯繫,引導會員愛國、愛鄉、愛會,整合資源,推進合作,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北京中路366號華聯大廈B座17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教育和引導會員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合法經營;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匯報企業的現狀和反
映企業的困難、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政策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綜合諮詢服務,招商引資,推薦人才,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建立會員網站、商會期刊、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支持;
(四)組織會員企業開展經貿合作活動,建立與區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加強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五)組織會員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有利於提高沂蒙老區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沂蒙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宣傳對社會有突出貢獻會員企業的先進事跡,考核、評比、表彰先進會員企業,並向社會及相關部門推薦先進單位和個人;
(六)吸引和引導沂蒙老鄉來新疆投資發展,加強多邊經貿合作;
(七)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
(八)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交流信息、聯絡感情、促進友誼,走聯合規模發展之路,大幫小、小促大,發揮會員的整體優勢。
(九)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原則上以企業單位為會員。同時,特邀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熱心商會事業、經濟實力較強的個體經營者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維護和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沂蒙老區在新疆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和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在新疆投資設立的各類經營服務單位及外派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入會登記表,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企業簡介、法人代表簡歷等相關材料;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繳納會費;
(五)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會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和援助。
(七)在同等條件下,供需和項目優先考慮商會副會長以上單位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辦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多交不限;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政策,被取締的或經營管理不善,企業自行破產倒閉的,或受到刑法處罰者,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未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會長授權,本會會員的外出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經濟損害的違紀、違法行為,本會將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其責任,觸犯國家法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商會發展等重大事宜;
(五)決定本會終止等重要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工作機構,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決定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首席顧問、高級顧問、顧問事項;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與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並做好電話記錄。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新疆沂蒙商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7至30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5名,辦公室主任1名。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能以大局為重,具有較高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潔,無私奉獻,能團結和帶領會員共同做好工作;
(四)熱愛商會事業,熟悉社團規定,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一般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辦公室主任為聘用專職,具有較強的政策法規知識水平和較好的文字寫作、口頭表達、組織協調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若干名,監事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理事會及本會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二)監督理事會執行會議大會的決議;
(三)監督理事會及本會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規章制度開展活動;
(四)監事長列席所有會議;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處理意見,並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對本會的經費收支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二屆。其中會長、監事長任期超過一屆需要再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任期屆滿時,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可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沂蒙老區在新疆投資的企業法人代表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實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分工責任制。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室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社會有關重要活動;
(四)行使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起草辦事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準備本會會務檔案資料,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出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建議名單,並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三)做好在新疆工作的沂蒙老區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的日常聯誼工作;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根據分工負責一個方面的工作;
(二)根據本會確定的目標任務,提出並研究落實分管的工作;
(三)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行使有關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以下設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第三十三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特邀顧問。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收入;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會費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可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員,其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執行和調整。
第四十一條本會費用開支,應在常務理事會監督下,本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和"量入為出,開源節流"的原則,做到收支平衡。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全體會員監督。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協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4年6月2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