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一般指本詞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於2007年10月29日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 文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令第148號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
  • 發布時間 :2007年10月29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2007年10月29日自治區政府令第148號發布)
第一條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辦法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撫恤優待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確保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標準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軍人撫恤優待工作;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教育、人事、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撫恤優待的相關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所負擔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健全撫恤保障和服務機制,公開撫恤程式、撫恤條件和撫恤標準,公開有關網址和聯繫方式,便於查詢和監督。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由收到部隊通知書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在軍人遺屬協商確定持證人後,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軍人遺屬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順序發放證明書: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其中的長者。無前款規定對象的,不發給證明書。
第八條 一次性撫恤金由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方式核發:
(一)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二)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為兩人以上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無前款規定對象的,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定期撫恤金從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之日起發放。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第十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移交地方安置的,本人(患精神病的,由其利害關係人)應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退役證件和軍隊評殘等材料,向戶籍遷入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殘疾撫恤關係遷入手續。
第十一條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軍隊未及時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本人(患精神病的,由其利害關係人)憑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申請認定殘疾性質和補評殘疾等級。評定殘疾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患精神病的,由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調整殘疾等級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40個月工資的撫恤金,但不發給因公犧牲證明書。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遺屬,還應當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待遇。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遺屬,還應當享受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待遇。
第十四條 殘疾撫恤金由殘疾軍人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發放:
(一)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自退出現役的次年一月起計發;
(二)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自作出殘疾等級決定的次月起計發;
(三)調整殘疾等級的,自作出殘疾等級決定的次月起,按新等級標準計發。
第十五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分散安置的,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依據國家規定的比例發放護理費。
第十六條 撫恤對象遷移戶籍的,應當辦理撫恤轉移手續,並向遷入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書面申請;
(二)享受撫恤待遇的法定證明;
(三)戶籍遷出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撫恤關係轉移證明,其中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撫恤對象,應當出具原戶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撫恤關係轉移證明;
(四)戶籍遷入地落戶證明;(五)撫恤檔案材料。戶籍遷出地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發放當年的撫恤金,戶籍遷入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本地規定的撫恤金標準,從次年一月起發放撫恤金。
第十七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製假肢、助聽器、代步三輪車、輪椅等輔助器械的,應當向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自治區民政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審核配製,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財政部門保障。
第十八條 依靠撫恤待遇生活仍有困難的撫恤對象,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申請臨時救濟或者其他補助;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臨時救濟或者其他補助,保證撫恤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定期慰問本行政區域內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現役軍人家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擁屬工作。
第二十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入伍的義務兵、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學生,在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由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放優待金。優待金的發放標準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優先購票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同時享受上述交通工具正常票價50%優待。義務兵憑士兵證、殘疾軍人憑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義務兵以外的現役軍人乘坐市內交通工具的優待,由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參觀遊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蹟。
第二十三條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優撫對象,享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國家、自治區規定的醫療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條 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和國家規定的艱苦地區現役軍人子女,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待。在同等條件下,學校、幼稚園應當優先接受現役軍人子女入學、入托。
第二十五條 撫恤優待對象開展生產經營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從技術、信息、政策等方面予以扶持。鄉(鎮)人民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對缺少勞動力的農村撫恤優待對象,應當開展幫耕、幫種、幫收等農事活動。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的撫恤優待適用本辦法。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優待,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優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8日公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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