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家畜家禽品種改良管理,提高畜禽生產性能,促進自治區畜牧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各級畜牧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畜禽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自治區畜禽品種區域規劃為依據,根據市場需求,有計畫改良畜禽品種。
第三條 凡自治區境內家畜家禽品種改良工作的組織、管理、實施,以及種畜、種禽(蛋)的引進和生產,均 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和技術管理
第四條 自治區各級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是畜禽品種改良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品種改良規劃和計畫,並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二)組織購置和調劑優良種畜,組織和管理國營、集體和個人辦的畜禽改良配種站,以保證種畜的合理布局;
(三)對種畜的生產、經營、調配、使用及質量鑑定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培訓從事畜禽品種改良工作的技術人員;
(五)組織畜禽品種改良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優良畜禽品種應建立並完善繁育體系,按照育種和改良規劃,開展育種、改良工作。
第六條 凡從事畜牧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在各級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的組織和安排下,推廣實行常溫人工授精、冷凍精液配種和胚胎移植等先進技術。
第七條 各級畜牧技術服務部門和生產單位在畜禽品種改良工作中應當做到:
(一)根據自治區畜禽品種區域規劃和市場需求,決定本地畜禽的主要品種及改良方向,落實改良措施;
(二)每年定期按品種標準和品種鑑定標準進行家畜鑑定,對生產母畜和種畜進行選優汰劣;
(三)嚴格執行家畜常溫人工授精和冷凍精液人工授精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
第八條 從事家畜常溫人工授精和冷凍精液配種的人員(包括基層技術服務人員和經批准從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的農牧民),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由縣以上畜牧技術部門考核發證。
第三章 種畜種禽的生產管理及引進
第九條 自治區各各地、州、市、縣(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種畜、種禽(蛋)生產計畫、質量管理及組織品種改良等工作。
第十條 自治區和各地、州、市、縣(市)的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成立由主管領導和畜牧科技人員組成的三級種畜(禽)管理委員會。
自治區各地、州、市的種畜(禽)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畜禽育種改良站或畜牧獸醫工作站,縣(市)的種畜(禽)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縣畜牧獸醫工作站。
第十一條 各級種畜(禽)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
(一)自治區種畜(禽)管理委員會由具有畜牧、獸醫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為主的15~20人組成,負責自治區直屬種畜(禽)場生產出場的種畜(禽)的質量監督檢查及發放種畜合格證工作,負責地、州、市種畜禽鑑定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制定種畜種禽鑑定員的資格條件,並監製種畜種禽鑑定員證及種畜種禽出場和使用合格證;
(二)地、州、市種畜(禽)管理委員會由具有畜牧、獸醫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為主的10~15人組成,負責本地、州、市、縣(市)屬種畜(禽)場生產出場的種畜(禽)的質量監督檢查及發放種畜合格證工作,負責所屬各縣的種畜種禽鑑定員的培訓、考核,發放鑑定員證等工作,並報自治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縣(市)種畜(禽)管理委員會由具有畜牧、獸醫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為主的7~10人組成,負責本縣範圍內各生產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種畜種禽質量監督檢查、發放使用合格證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從國外和區外引進種畜(含冷凍精液及胚胎),種畜(蛋),必須經自治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並統一監督實施,各地、州、市、縣(市)和兵團、部隊、鐵路、工礦企業以及其他一切生產單位及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引種和從區外、國外購進種畜。
優良種畜的購置資金,除國家必要的補助部分外,主要應由地方、集體、個人多渠道集資解決。經縣(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個人可出資購買種畜開辦配種站。
第十三條 生產種畜、種禽(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是經過自治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合格並發給種畜(禽)生產許可證的種畜(禽)場(包括中心育種場和種畜、種禽繁育場)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用於家畜改良的冷凍精液和胚胎等,必須由自治區和各地、州兩級畜禽繁育改良站提供。
第十四條 種畜(禽)場及其他種畜、種禽生產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充足飼草飼料基地或可靠的飼料來源;
(二)有嚴格的育種計畫和健全的育種工作制度,有完整的育種紀錄,有與育種和種畜、種禽生產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和防治設施;
(三)有生產符合本品種標準要求的種畜、種禽的能力,並有科學的飼養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育種技術。
第十五條 種畜場出場種畜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品種標準的要求,並來源於特、一級公、母畜;
(二)有種畜鑑定員按種畜標準鑑定簽發的種畜出場合格證及系譜資料卡片;
(三)有縣(市)以上獸醫部門按國家《家畜家禽防疫條例》進行檢疫並發給的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種畜場出場的種畜,自治區和地、州、市種畜(禽)管理委員會和獸醫部門有權進行質量抽查和監督。
第四章 種畜的使用、飼養和保護
第十七條 國營、集體飼養企業及種畜、種禽飼養專業戶均可飼養、使用種畜、種禽,但必須是符合畜禽品種區域規劃規定的品種。
第十八條 後備種畜及成年種畜,應實行標準化飼養,保證種畜的營養需要。專業戶飼養的種畜可劃給必需的飼料地。
第十九條 對種畜種禽(包括後備種畜),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發現有《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疾病,應及時處理或淘汰。
第二十條 禁止擅自處理,宰殺良種公畜。但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種畜種禽,經縣級種畜(禽)管理委員會檢查核准,可以處理或淘汰;
(一)超過使用年限不宜再作種使用的;
(二)因患傳染病不宜再作種使用的;
(三)因傷致殘不能再作種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 凡屬上述第二十條所列情況的國外引進優良種畜、種禽需處理或淘汰時,應經地、州以上種畜(禽)管理委員會檢查並報自治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及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的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引進種畜、種禽,造成畜禽品種混亂的,由引種單位賠償全部經濟損失,並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故意使用不合格的種畜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並處以4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各級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種畜(禽)飼養場,因飼養管理不當造成優良種畜種禽傷殘、死亡的;或未經批准,擅自宰殺處理良種公畜、進口種畜(禽)的,處以該種畜(禽)價格2~5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銷售不合格種畜的單位或個人,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銷售收入,並處以銷售該種畜價格2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罰沒款由各級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徵收,並在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下,全額用於購買優良種畜種禽和品種改良工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畜牧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