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是一項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82902
  • 發布文號:新政發[2000]90號
  • 發布日期:2000-12-04

【生效日期】2000-12-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新政發〔2000〕90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精神,進一步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劃》,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城鎮醫藥衛生體制,促進衛生機構和醫藥行業健康發展,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民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不斷提高人民民眾的健康水平,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行衛生工作全行業管理
(1)積極推進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由自治區計畫、衛生、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全區衛生資源配置標準並對全區區域衛生規劃工作進行指導;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本區域衛生規劃並組織實施。
(2)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要轉變職能,政事分開,打破醫療機構的行政隸屬關係和所有制界限,在轄區內對衛生資源實施統一規劃,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加強巨觀管理,逐步實現衛生工作全行業管理。
(3)各級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研究並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多種所有制醫療機構共同發展,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機制,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
(4)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衛生資源最佳化配置的指導,根據區域衛生規劃確定的衛生資源配置規模和布局要求,採取多種有效措施調整和控制衛生資源的存量和增量。對衛生資源供大於求的地區,不得新建或擴建公立醫療機構,減少過多的床位,調整衛生技術人員結構,引導富餘人員向基層、社區衛生服務組織、衛生執法監督機構和醫療服務薄弱的地區流動;對醫療服務量長期不足,難以正常運轉的醫療機構,引導其拓展老年護理、康復等服務領域,也可通過兼併、撤銷等方式進行調整。鼓勵各類醫療機構合作、合併,共建醫療服務集團。
(5)在對自治區醫學專門人才和醫學教育現狀和需求預測的基礎上,由自治區衛生、教育、計畫、財政、人事等有關部門,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調整醫學教育布局和專業結構。
(6)自治區衛生、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各種要素的準入制度。對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嚴格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註冊制度;對引進套用醫療新技術和大型醫療設備實行科學論證和審批制度;禁止各種非法行醫和虛假醫藥、醫療器械廣告。
二、改革醫療機構管理體制,轉變運行機制
(7)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計畫等部門制定全區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具體實施方案,按照《指導意見》以及《關於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將醫療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進行管理,根據醫療機構的性質、社會功能及其承擔的任務,對其實行不同的財政、稅收、價格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政府不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
(8)擴大公立醫療機構的運營自主權,實行公立醫療機構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根據任職標準,採取公開競爭、擇優聘任為主的多種形式任用醫院院長,實行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在醫療機構內部要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服務標準,規範醫療行為,推行以病人為中心的全程優質服務,保證醫療服務質量。
(9)按照衛生部、財政部發布的《醫院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對縣及縣以上公立非營利性醫院的藥品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10)在逐步規範對醫療機構的財政補助辦法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基礎上,把醫院的門診藥房改為藥品零售企業,獨立核算、照章納稅。由自治區衛生、藥品監管等部門共同在烏魯木齊、石河子、庫爾勒等城市選擇有條件的醫院進行門診藥房改為藥品零售企業的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
(11)根據財政部、衛生部發布的《醫院財務制度》和《醫院會計制度》等有關法規、政策的要求,對縣及縣以上公立非營利性醫院加強財務規章制度建設,嚴格實行成本核算,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降低成本。
(12)公立醫療機構的後勤服務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獨立經濟核算。有條件的城市要實行醫療機構後勤服務社會化,凡社會能有效提供的後勤保障,都應逐步交由社會去辦;也可通過醫院聯合,組建社會化後勤服務集團。
(13)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並完成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在滿足基本醫療服務需求的前提下,允許這兩類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展少量的非基本醫療服務。
三、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組織,構建新的醫療服務體系
(14)大中城市及地、州機關駐地城市要抓緊做好城鎮社區衛生服務試點工作,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組織,大力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各級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社區衛生服務組織的規劃,力爭用5年的時間,在自治區大中城市及地、州機關駐地城市基本建立網路健全、功能完善、服務質量優良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要積極推進全科醫學教育,逐步建立一支以全科醫師為核心的高素質社區衛生服務專業隊伍。
(15)社區衛生服務組織和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之間要形成規範的雙向轉診制度。要規範對社區衛生服務項目和技術、工作方式,並充分發揮中醫藥、民族醫藥的適宜技術在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作用。
(16)按照衛生部等十部委發布的《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若干意見》,自治區計畫(價格主管)、財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人事、教育、建設、計畫生育等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社區衛生服務的配套政策。
四、積極創造有利於貫徹《指導意見》的政策環境
(17)由自治區衛生、人事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深化醫療機構人事制度和分配製度改革。在醫療機構內部逐步實行全員聘任制,競爭上崗。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定編定崗,公開崗位標準,鼓勵員工競爭,實行雙向選擇,逐級聘用並簽訂契約。嚴格執行內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饋制度,員工收入要與技術水平、服務態度、勞動貢獻等掛鈎。在公立醫療機構實行減人增效,對富餘人員實行轉崗分流。轉崗分流人員的待遇及再就業工作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18)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公共財政和分級財政體制管理的要求,規範對醫療衛生機構的財政補助辦法。對醫療機構以及其他衛生機構的補助項目主要包括衛生執法監督和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重要的套用性醫學科研、基本醫療服務、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財政對大中型醫療機構以定項補助為主,主要包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用、重點學科研究、醫院發展建設支出和所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等;對基層醫療機構以定額補助為主,主要包括其承擔的社區衛生服務、預防保健等項目。疾病控制和婦幼保健等公共衛生事業機構的人員、公務和業務經費的補助,按照標準定額(即採用符合本區域衛生規劃要求的編制內人員補助定額和按服務人口、服務面積、疾病流行狀況及機構職責等確定的綜合補助定額)及公共衛生事業機構承擔工作任務情況核定,從新疆實際出發,在核定的標準定額內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充分保證。疾病控制和婦幼保健機構從事疾病控制、婦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全部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上繳資金由財政全額返還,用於發展疾病控制和婦幼保健事業。衛生執法監督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對全區醫療衛生機構補助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計畫、衛生部門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衛生部發布的《關於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制定。
(19)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形式,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取消政府定價;規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監督檢查。全區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具體實施辦法。由自治區計畫(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根據國家計委、衛生部發布的《關於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制定。
(20)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的稅收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執行。
五、加大藥品生產結構調整力度,推進藥品流通體制改革
(21)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醫藥行業發展規劃,支持新產品、新劑型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與生產,充分發揮現有生產能力的作用;鼓勵利用我區優勢資源研製開發中藥、民族藥新產品;嚴格藥品生產企業準入條件,控制新增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複建設,不再增加供過於求產品的布點。按照劑型類別,分階段限期推行《藥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範》(GMP),限期過後仍達不到規範要求的不準生產。
(22)推進藥品流通體制改革,整頓藥品流通秩序。鼓勵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打破地區、行業、部門和所有制界限,以產權、產品、市場網路為紐帶,組建規模化和規範化的公司,建立商貿、工貿或科工貿結合的大型企業集團。鼓勵區外大型藥品批發企業跨地區兼併地(州、市)、縣(市)級批發企業,將地(州、市)、縣(市)級批發企業改組為區域性基層配送中心。推動藥品零售業的連鎖化經營,促進連鎖藥店、普通超市非處方藥櫃檯及獨立藥品銷售點等多種零售形式的發展。近期暫停審批新設藥品批發企業。
(23)規範醫療機構購藥行為。根據衛生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藥品監管局、國家中醫藥局發布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畫(價格主管)、經貿、藥品監管等部門制定組織進行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的具體辦法,並儘快進行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廣。按照國家藥品監管局、衛生部發布的《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辦法》,自治區藥品監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被認定的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自治區藥品監管、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藥品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招標採購藥品的實際價格應報當地計畫(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在藥品購銷活動中,要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路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流通費用。
六、改革藥品管理體制
(24)改革藥品價格管理。要按照《指導意見》以及國家計委發布的《關於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的要求,調整藥品價格管理形式,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和建立藥品價格管理的靈敏反映機制,提高藥品價格管理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加強藥品市場價格監督和檢查,藥品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逐步實施由生產企業將零售價格印製在藥品外包裝上的辦法,在藥品經銷的各環節都必須按照實際價格開具發票。具體實施辦法由自治區計畫(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25)加強藥品執法監督管理。對藥品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依法實行監督,對藥品批發、零售企業分類監管,保證用藥安全有效。加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的監督實施,現有企業要按管理規範限期整改,整改後達不到要求的,不予換髮新證。嚴格核發《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完善質量公告制度,改革藥品抽驗機制,確保進入市場和醫院的藥品符合質量要求。加大執法力度,打擊制售假劣藥品和無證生產、經營藥品的違法行為,嚴格處罰程式。整頓保健品市場,查處違規從事藥品經營行為。取締藥品集貿市場,加強對進口藥材的管理。
(26)社區衛生服務組織、門診部及個體診所除可經銷由自治區衛生、藥品監管部門審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藥外,不得從事藥品購銷活動。
七、加快衛生監督體制和預防保健體系改革
(27)認真貫徹衛生部發布的《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的意見》,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擬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在進行衛生監督體制改革過程中,要注意合理劃分衛生監督和衛生技術服務的職責,將分散在不同行政和事業單位中的衛生監督職能相對集中,理順和完善衛生監督體制,依法行使衛生行政監督職責。
(28)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綜合性預防保健體系。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研究擬定全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對疾病預防控制和預防保健機構進行精簡、合併,合理劃分職能,提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領域的業務技術指導功能,以及技術諮詢和調查處理傳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能力。
八、加強政府對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組織和領導
(29)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關係民眾身體健康,涉及多方面利益調整,與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密切相關,是一項十分重要和複雜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指導意見》及本實施意見提出的原則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高度重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領導到位、組織到位、工作到位。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協調機構和工作制度,狠抓落實,認真研究部署和組織實施,分步驟、分階段、有重點地推進全區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並及時有效地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在自治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統一協調指導下,限期及時制定我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配套具體政策措施,並對按照對配套政策上下基本“歸口”組織貫徹落實的方法,明確責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進改革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種有效形式,有針對性、較系統地開展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宣傳教育,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進一步調動廣大醫藥衛生工作者的積極性,使廣大醫藥衛生工作者和人民民眾理解改革、參與改革、支持改革,為全面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和民眾基礎。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指導意見》和本實施意見及自治區出台的有關配套具體政策措施,從本地、本部門實際出發,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制定具體操作辦法,並精心組織落實,力爭在二至三年內,在我區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城鎮醫藥衛生體制與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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