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優待老年人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優待老年人規定》在2004.10.25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優待老年人規定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10.25
  • 實施時間:2004.12.01
經2004年9月13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按照本規定享受老年人優惠服務和優惠待遇。
第三條 縣(市)以上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優待老年人的工作。民政、衛生、建設、司法、文化、體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優待老年人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優惠服務證,享受下列優惠服務:
(一)乘坐汽車、火車、飛機時,優先購票、檢票、進站、乘車、登機;
(二)免費享受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諮詢服務機構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獲得法律援助的,優先獲得法律援助;
(三)到醫療機構就醫,優先就診、檢查、化驗、劃價、交費、取藥和住院。
第五條 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優惠待遇證,還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免費進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園中園除外;
(二)免費進入公共體育場所進行健身或者其他體育鍛鍊活動;
(三)免費參觀展覽館、紀念館、文化館、博物館、陳列館和紀念性陵園,免費辦理公共圖書館借閱證;
(四)到影劇院看電影、進入風景名勝區和旅遊區實行半價優惠;
(五)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六)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七)免費使用收費的公共廁所。
第六條 在國際老年人節、全國老年人節和自治區老年人節日期間,60—64周歲的老年人可以享受第五條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七條 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給予適當的特殊生活補貼;縣(市)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所在地的醫療機構每年為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體檢一次。
第八條 農村60—64周歲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以及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擔村級公益事業出資義務。
第九條 賓館、飯店、電信、銀行、郵政、交通等各類公共服務行業,應當為老年人設定專門服務設施,提供及時、便利、優質服務。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老年人享受的各項優惠服務或者優惠待遇,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限制老年人享受各項優惠服務或者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對老年人實行優惠服務或者優惠待遇的單位,應當在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場所的適當位置,設定老年人優先、優待的明顯標誌。
第十二條 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可以持身份證原件到所在地縣(市、區)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辦理老年人優惠服務證,也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供身份證原件,由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到所在地縣(市、區)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統一辦理老年人優惠服務證。
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領取或者換領老年人優惠待遇證。
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應當及時核實,免費發放老年人優惠服務證、老年人優惠待遇證(以下統稱老年人優待證)。所需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老年人優待證由自治區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統一樣式。
禁止轉借、冒用、偽造、變造和買賣老年人優待證。
第十四條 縣(市)以上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優待老年人的工作,加強監督檢查,設立舉報電話,受理舉報和投訴,及時處理有關糾紛,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對在優待老年人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市)以上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執行本規定的,由縣(市)以上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在新聞媒體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轉借、冒用、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老年人優待證的,由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收回老年人優待證,並給予批評教育;偽造、變造老年人優待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老年人優待證的,經營者有權要求當事人補繳應當支付的費用,並將有關情況報告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濫發老年人優待證的,由縣(市)以上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收回老年人優待證;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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