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志願工作者管理辦法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志願工作者管理辦法》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會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志願工作者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會
  • 文 號:兵紅髮[2006]6號
  • 發布日期:2006年4月24日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志願工作者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有關規定,遵循紅十字運動的七項基本原則和“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為促進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紅十字事業的健康發展,規範志願服務工作者的行為,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 總則
紅十字志願工作者以改善最易受損害群體的境況為己任,開展救死扶傷、扶危濟困、敬老助殘、助人為樂、備災救災等志願服務工作。
(一)志願工作者是指不為獲得任何形式的報酬,貢獻個人的經驗、技能、時間和知識的人。
(二) 志願服務組織是指從事志願服務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
(三)志願服務是指利用自己的經驗、技能、時間和知識為社會提供非營利、無償服務的行為。
二、紅十字志願工作者的條件
(一)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計報酬,無償提供人道服務的境內外人士,不分職業、種族、宗教、信仰,均可成為兵團紅十字志願工作者;
(二)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工作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三)具有團隊精神,能夠服從紅十字會的統一管理,嚴格遵守紅十字會的各項規定;
(四)本人自願提出申請。
三、 權利與義務
(一)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
(二)參加志願服務工作有關會議,接受相關培訓;
(三)參加紅十字會組織的志願服務工作,並根據各自的意願、專長和愛好,選擇參加志願服務的工作形式;
(四)對志願服務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
(五)維護紅十字會和被服務者的合法權益;
(六)有退出志願服務組織的自由。
四、紅十字志願工作者的註冊登記
(一)紅十字志願工作者註冊登記採取屬地管理的辦法。兵、師、團紅十字會均可依照本辦法自主發展志願工作者。參加志願服務工作的各界人士,可在所屬各級紅十字會進行註冊登記;
(二)本人填寫《兵團紅十字會志願服務工作者登記表》,經所屬地紅十字會核審,發給志願工作者證、志願工作者手冊;
(三)兵、師、團紅十字會須將本會所屬紅十字志願工作者資料建檔,並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建檔資料報備兵團紅十字會統計匯總。
五、紅十字志願工作者的獎勵和資格註銷
(一)獎勵
1、志願工作者參加紅十字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的,其註冊號前添加一個紅十字標誌,稱為“一級紅十字志願工作者”。
2、志願工作者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200小時的,註冊號前添加兩個紅十字標誌,志願工作者稱為“二級紅十字志願工作者”。
3、志願工作者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500小時,註冊號前添加三個紅十字標誌,志願工作者稱為“三級紅十字志願工作者”。
4、志願工作者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且被服務單位鑑定服務質量優秀的,註冊號前添加四個紅十字標誌,志願者成為“四級紅十字志願工作者”,並榮獲兵團紅十字會頒發的紅十字公益之星榮譽獎章。
5、志願工作者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0小時且被服務單位鑑定服務質量優秀的,註冊號前添加五個紅十字標誌,志願者稱為“五級紅十字志願工作者”,並榮獲兵團紅十字會頒發的紅十字博愛獎章。
6、志願服務時間需由被服務單位或服務工作組織者在志願工作者手冊上據實填寫,經上級紅十字會核准,兵團紅十字會批准,方為有效。獎勵評定工作程式為基層紅十字會申報,逐級審核,兵團紅十字會負責審定。
7、志願工作者證、志願工作者手冊、獎章、證書,由兵團紅十字會統一設計、製作。兵團紅十字會將適時召開表彰大會予以表彰。
(二)資格註銷
1、對具有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行為的志願工作者,取消其志願工作者資格,註銷其註冊號。
2、服務過程中,未履行志願服務義務,有損紅十字志願工作者形象,取消其志願工作者資格,註銷其註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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