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縣國土資源局

新田縣國土資源局

新田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測繪事業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田縣國土資源局
  • 地區:新田縣
  • 類型:政府機構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機構簡介,機構職能,內設機構,直屬單位,

機構簡介

新田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測繪事業的工作部門。內設辦公室、政策法規股、建設用地股、人教股、地籍股、地產股、礦管股七個職能股(室),下轄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地產交易所、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測繪隊、征地事務所6個事業單位及6個鄉鎮(辦事處)中心國土所,全局現有幹部職工124人。湖南省新田縣國土資源局始終把國土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作為實現新田縣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戰略性措施來抓,各項工作均取得了飛躍發展。
近年來,堅持以“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為宗旨,先後獲得“全國土地管理先進單位”、“全國建設用地管理先進單位”、“全國土地管理系統先進集體”、“全國國土資源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先進集體”、“全國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先進單位”、“全國地籍管理百強縣”、“全國土地登記和土地調查先進單位”和“全省土地執法模範縣”、“全省地籍管理工作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機構職能

(一)負責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措施;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三)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權屬糾紛,對國土資源實施動態巡查,查處違法案件。
(四)擬定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措施,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的增加。
(五)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管理辦法。
(七)組織和指導縣內城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彙編;按規定徵收、管理和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按許可權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管理測繪業務登記;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全縣各地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一)負責全縣測繪基準和測繪單位的管理工作,根據授權審核並發布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縣測繪標誌的保護。
(十二)負責省、市、縣財政撥給的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文稿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網路建設管理、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資產管理、對外接待、機關財務等工作。
(二)執法監察股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省、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征(占)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協調、修改有關部門和本局的有關政策、法規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履行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職責;辦理有關的行政複議事宜。
(三)規劃耕保與測繪管理股
組織研究全縣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規劃和政策措施;擬定土地供應政策,負責編制和管理全縣土地利用計畫;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地質勘查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參與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資金撥補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的檢查驗收:承辦報省、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審查工作;承辦縣農業區劃委員會交辦事項。負責全縣測繪成果和地理數據質量和監督管理;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管理地圖編制工作,擬定本縣行政區域界線標準詳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表示,審核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
(四)建設用地股
研究擬定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承辦需報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報批工作;協助調處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參與閒置土地的處置,擬定回收土地使用權的處置辦法,並實施報批工作。
(五)地籍管理股
擬定和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擬定和實施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指導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
(六)地產管理股
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擬定並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辦法;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的管理監督工作,承辦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儲備方案的審查;貫徹實施國有非農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準地價評測,指導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按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七)礦產資源管理股
協助省、市依法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和礦產品綜合統計,負責管理全縣礦產資源儲量認定上報工作;參與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實施採礦權管理;受上級主管部門委託進行採礦權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核登記和辦理報批手續;依法調處重大採礦權屬爭議、糾紛,依法查處非法採礦活動;協助省廳審核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協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市局地質環境科的有關業務工作。
(八)人事股
承辦局機關及鄉鎮國土所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組織指導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局黨組的日常業務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局科技項目的規劃、推廣、交流及外事宣傳安排等工作。

直屬單位

土地儲備、事務中心
受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的委託,負責有關土地收購儲備規劃、計畫、方案的擬定;負責執行縣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的年度和中長期土地儲備計畫;負責儲備土地的徵購﹑置換﹑代管的具體實施與契約簽訂;管理儲備土地;籌措管理土地儲備資金;負責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負責儲備土地出讓地塊的招商引資和投入市場的前期準備工作;參與儲備土地出讓;負責土地出讓後資金分流的結算工作;負責向縣土地儲備委員會報告儲備土地計畫。
地產管理股(加掛土地礦產交易中心牌子)
接受主管部門和其它單位、個人委託,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採礦權的招標、拍賣及其他國土資源的交易行為,並提供招標﹑拍賣專家庫等技術支持;發布土地礦產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關法律和其他信息諮詢服務;組織土地招標、拍賣,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中介服務工作;協助有關股室做好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收取土地年租及各項中介服務費;協助有關股室適時核定城鎮土地基準地價,更新原成果,確定新地價;負責聯繫中介機構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礦產拍賣估價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擔保、出租聯營的土地估價工作;接受當事人的土地資產評估申請,及時為申請人聯繫中介機構評估。
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受縣國土資源局委託,編制全縣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承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工程預算等事務性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加掛測繪行業管理股牌子)
負責制定並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機關辦公自動化及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更新和維護;負責網站的建設、更新和維護;承辦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地籍地政、建設用地、土地開發整理、地質勘查、礦山和行政界線以及其他受委託的測繪工作;測量徵用、出讓土地的地形圖;測量地籍地形圖;協助有關部門測量國家、省重點工程用地地形圖。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和測繪行業政策;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管理和組織全縣土地利用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測量控制系統的建立、更新、使用;負責測繪單位認證、管理;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建設用地、地質勘查、礦山和行政界線測繪以及其他受委託的測繪工作;對全縣地圖市場實行嚴格的監督與管理;依法負責測量標誌管理和保護;承辦上級測繪部門的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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