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對死去的新生兒屍體進行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生兒屍檢定下了具體標準。
本標準由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法醫分技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二所法醫室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孫洪濤、陳世賢。
概述,檢查標準,
概述
新生兒屍體檢查主要是對死去的新生兒屍體進行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生兒屍檢定下了具體標準。
檢查標準
本標準由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法醫分技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二所法醫室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孫洪濤、陳世賢。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新生兒屍體檢驗的內容、步驟及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司法解剖。
2 總則
2.1 目的
本標準的制定是為了使新生兒屍體檢驗有一個統一的方法及步驟,為今後的覆核及國際交流奠定基礎。
3 屍表檢驗
3.1 性別
3.2 身長
3.2.1 全長:顱頂至足跟的長度,正常足月兒身長50cm。
3.2.2 坐高:顱頂至臀部的長度,正常足月兒坐高34cm。
3.2.3 體重:正常足月兒體重為3kg。
3.4 周線測量
3.4.1 頭圍:在額結節和枕外隆凸水平測量,正常足月兒約34。0cm。
3.4.2 胸圍:在兩側乳頭水平測量,正常足月兒約32。0cm。
3.4.3 腹圍:在臍的水平測量,正常足月兒約28。0cm。
3.5 頭部徑線測量
3.5.1 雙頂徑:雙側頂骨結節之間的距離,正常足月兒平均約為9。3cm。
3.5.2 枕額徑:鼻根至枕外隆凸的距離正常足月兒約為11。3cm。
3.5。 3 枕頦徑:頦部尖端至後囟門頂部的距離,正常足月兒約為13。3cm。
3.5.4 枕下前囟徑:前囟門中心至枕外隆凸下方的距離,正常足月兒約為9。5cm。
3.5.5 前囟門直徑:前囟門的各邊與對邊的距離,正常足月兒約為2。0~2。5cm。
3.6 身寬測量
3.6.1 肩寬:兩側肩胛最突出的距離,正常足月兒約為11。7cm。
3.6.2 寬:雙側髂前上棘之間的距離,正常足月兒約為8。5cm。
3.7 屍體附著的血液
3.8 胎脂
3.9 皮膚
3.10 臍帶
3.11 產瘤
4 屍體剖驗
4.1 頭部剖驗
4.1.1 一側耳後切開頭皮並將皮瓣分別向前、後翻開,檢查頭皮下有無出血、血腫、骨膜下血腫及骨折。
4.1.2 尖頭剪刀的一刃插入人字縫後囟門的外側角處,沿水平向前、向外經顳骨直達額前近中處剪開顱骨。
4.1.3 剪刀轉向外側角,向上、向後剪開額骨、頂骨直達人字縫起始點。
4.1.4 再以同樣的方法剪開對側顱骨。
4.1.5 此時可將剪開的骨片分離,暴露兩側大腦。
4.1.6 中央僅留一條1cm寬的骨橋,形似籃狀。
4.1.7 觀察有無硬膜外出血。
4.1.8 檢查腦頂部軟腦膜靜脈的末端進入上矢狀竇處有無出血。
4.1.9 檢查大腦鐮有無血腫。
4.1.10 剪開上矢狀竇檢查有無血栓形成。
4.1.11 剪斷大腦鐮前端附著處,將大腦額葉向上、後抬起,切斷第二對至第六對腦神經。
4.1.12 在小腦幕切跡處水平切斷橋腦,取出大腦及上半部橋腦,暴露小腦幕。
4.1.13 檢查小腦幕有無撕裂、血腫等。
4.1。 14 沿枕骨外側緣向顳骨邊緣剪斷小腦幕,切斷第七至十二對腦神經再用細刀儘可能深地切斷脊髓。
4.1.15 取顱後窩的內容,即將小腦連同下半部腦、延腦及深部脊髓一併取出,分別檢查。
4.2 肺及胃腸浮揚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