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新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新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新民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領導機構:新民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瀋陽市有關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編制區域內城鄉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推進城建項目投資、建築業產值相關經濟指標的落實。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瀋陽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負責制定房屋徵收年度計畫和政策宣傳工作;負責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依法履行論證、公布徵求意見,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請市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申請司法強制搬遷等程式;負責對房屋徵收項目資金管理等工作。
(三)貫徹執行有關住房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負責對全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負責城鄉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參與城鄉規劃編制,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及設計方案的編制與審核。
(五)編制下達區域內城鄉建設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籌措專項建設資金,組織研究參與城建項目建設,對轄區內城鄉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與統計分析。
(六)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規劃,負責轄區內人防設施的建設審批、使用維護、監督管理等工作。
(七)貫徹執行建設市場管理政策和運行規則等規定,負責對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工程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施工現場揚塵治理和監管,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編制轄區內供暖、供水、燃氣規劃,負責供暖、供水、燃氣經營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負責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
(十)負責公共事業及地下管線綜合協調工作。
(十一)擬定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村鎮規劃編制,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二)負責協調處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十三)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
(十四)負責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本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內容。
(十五)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加強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黨組織建設工作,強化保障性住房建設、房地產市場調控等相關職責。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 徐徳征 負責局黨組、行政全面工作;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蘇良 協助黨組書記工作;負責機關黨委工作,負責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信訪穩定、績效考評工作。

內設機構

(一)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安全保密、決策諮詢、信訪穩定、政務公開、調查研究和文字綜合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黨務和群團工作;負責民生服務熱線等信息處理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等工作。
(二)城鄉建設科。負責編制區域城鄉建設計畫和相關專項資金籌措與使用管理;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招標、聯建和後續維護,並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瀋陽市及本級政府下達的城建計畫任務,做好跟蹤服務和開竣工調度等工作;負責城鄉基礎設施建設信息匯總和綜合分析工作;參與編制城鄉規劃、專項規劃、重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等工作;負責城區建設統計工作;負責信息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本局行政執法相關工作;負責地下管廊建設項目信息報送工作;負責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擬定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規劃監督檢查及全省重點鎮建設工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推進特色小鎮和小城鎮建設工作等。
(三)監督管理科。執行並實施建設工程市場監督管理政策,負責建設工程領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市場準入的監管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和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科技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城區供暖、供水、燃氣規劃及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供水、供暖、燃氣等行業經營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人民防空科。依法進行“結建”審批及“易地建設費”的收繳工作;制定新民市防空襲方案和重點經濟目標的保護措施,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規劃,負責人防工程的使用、維護和管理工作,對人防通信設備進行維護,保證通信暢通;負責戰時人口疏散工作,掌握疏散地交通、醫療、人口等情況;開展國防教育,組織全市人民對防空知識的學習,利用新聞媒體對人防工作進行宣傳教育;依法對新建民用建築進行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工程進行處罰;開展民防防災減災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等工作。
(五)住房和房屋徵收管理科。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負責全市房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城鄉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及房地產市場調控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房屋租賃市場的監管工作;負責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的指導工作;負責對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等工作。負責制定房屋徵收年度計畫和政策宣傳工作;負責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依法履行論證、公布徵求意見,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請市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申請司法強制搬遷等程式;負責對房屋徵收項目資金管理等工作。
(六)行政審批科。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轄區內建築業企業資質初審和管理工作;負責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申報、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燃氣經營許可證、供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工作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及建築企業的綜合統計分析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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