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縣財政局

新晃侗族自治縣財政局

新晃侗族自治縣財政局,是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晃侗族自治縣財政局
  • 辦公地址:新晃縣晃山路66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擬訂和執行全縣財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導全縣財政工作;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縣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議管理的制度及辦法。
(三)承擔縣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代編全縣財政收支預算,匯總全縣財政總決算;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本級、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訂縣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推進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調整政策,反饋政策執行情況,提出調整建議。參與縣管理許可權內有關稅收政策及稅收政策調整方案的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七)負責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負責未納入國資委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縣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縣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貫徹執行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縣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承擔財稅領域交流與合作的具體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組織實施會計行政法規規章,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人事股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聞、安全保密、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接待、車輛管理、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任免、考核、獎懲、人員調配及工資福利等人事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管理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法規股
組織貫徹實施國家財稅法律法規,負責全縣財政法制宣傳工作;負責稅政管理和稅政調研工作,分析反饋有關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稅源和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文書的合法性審查和“三統一”工作;負責依法行政考核評議工作,制定年度行政檢查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縣本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
(三)綜合計畫股(加掛縣津貼補貼工作辦公室牌子)
研究國家、省、市巨觀經濟政策和財稅政策,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編制全縣中長期財政規劃;承擔物價、移民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住房改革及住房保障預算資金;負責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參與研究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和調整方案的設計;制定津貼補貼規範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單位津貼補貼及獎勵發放方案並組織實施;測算工資調整對全縣財政支出的影響並提出相關的改革建議。
(四)財政監督股
負責全縣財政監督檢查;擬訂財政監督檢查制度和辦法,協調財政監督檢查與其他經濟監督的工作關係,研究擬訂強化財政監督檢查的建議或措施;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制度和財經紀律及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並依法做好違規款項的收繳入庫工作;提出完善財稅法規、財會制度和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監督檢查財政預算的編制與執行,各項財政收入的征管和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況;負責企業國有資本金和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對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審計機構的執業質量和註冊會計師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國有資產、地方金融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和政府債務收支行為等其他領域的監督檢查;受理違反財稅法規、政策、制度的重大舉報案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維護財經紀律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局內各股室、單位執行財政財務法律、法規、政策及財政預算編制、執行、調整等情況,對違紀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對全縣財政系統財政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預算股
研究制定地方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編制全縣中長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算;承擔縣直部門預算布置、審核、批覆、調整及公用經費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辦理預算追加事宜;負責制定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方案;承擔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本級、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的具體工作;指導鄉(鎮)預算管理工作。
(六)行政政法股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制定會議費、差旅費等政府性開支標準;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股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執行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的有關專項資金;負責縣本級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經濟建設股
承擔交通、國土資源、發改、建設、環保、糧食等部門和單位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分管部門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財政性投資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財政財務管理;參與相關部門(單位)項目申報;負責城建項目資金管理的編制和執行;負責交通、國土、環保、糧食等部門基本建設(國債資金)、政策性補貼等專項資金管理;監督相關部門(單位)預算執行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九)農業股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扶貧、畜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研究擬訂財政支農和財政扶貧政策制度及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分配和管理支農專項資金、財政扶貧資金、特大防汛抗旱資金、農業救災防災資金。
(十)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藥監及殘聯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分配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基金)支出;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全縣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一)企業股
承擔經濟和信息、安全生產、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研究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研究提出縣財政支持有關行業的政策建議;管理有關專項資金和企業虧損補貼;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工作,負責有關縣屬企業財務監管。
(十二)對外經濟貿易股
承擔商務、旅遊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相關專項資金並擬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審核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購匯人民幣限額。
(十三)金融與債務股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金融巨觀調控、金融類企業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承擔縣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部門預算工作,參與制定地方金融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促進金融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縣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金融類企業的財務監管;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的財政補貼和風險補償工作;組織實施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管理地方政府性債務;參與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融資管理工作;負責涉農等政策保險的相關工作。
(十四)國庫股
負責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後國庫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全縣財政收入的組織協調和調度工作;負責匯總編制全縣財政收支旬、月報,分析、預測財政收支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匯總編制預算外收支季報及執行情況分析;負責審核匯總編制全縣財政總決算和各部門決算;負責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管理國庫資金,辦理預算繳、撥款;管理縣級財政專戶資金,負責專戶資金的撥付及非稅專戶核算工作;組織實施國庫現金管理;負責國庫集中支付資金清算;負責新發地方債務的發放管理清收及核算工作;負責審計部門審計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有關財政收支情況的聯絡協調工作。
(十五)資產管理與績效評價股
承擔縣機關事務管理局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貫徹落實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監管等制度和辦法;負責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界定、資產清查、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等監管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指導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產權交易事項;擬定資產清查的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除縣政府授權縣國資委監管企業以外的清產核資工作;研究制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組織實施縣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績效評價資料信息庫,研究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為制定財政政策和分配財政資金提供依據。
(十六)縣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上級政府制訂的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和制定本轄區範圍內政府採購管理規章制度;編制政府採購計畫;負責集中採購資金的繳撥管理;負責集中採購機構的業績考試;管理政府採購信息的統計和發布工作;負責政府採購管理人員培訓;按法定許可權受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監督管理事務。
(十七)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投資、融資、擔報的新建、續建、改擴建及不動產維修、裝修工程投資項目的基本建設程式和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審核;負責項目概算、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工程造價、招標標底及契約的合理性審查;負責對項目概算、預算、結算、決算及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十八)縣財政網路信息中心
負責全縣財政系統計算機設備的維護和管理;負責辦公自動化的管理和建設;負責財政各項電子信息傳達聯絡;負責全縣所有涉農補貼財政“一卡通”發放項目,負責全面推行鄉鎮財稅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建立鄉、村債務電腦台帳。
(十九)縣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於農村各項改革的方針、政策,具體承擔鄉鎮財政體制改革、保障農村基層組織運轉機制改革、化債國有農場債務等有關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各項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化債資金;負責指導並開展全縣各項農村改革工作的宣傳發動工作;負責審核各鄉鄉鎮、各國有農場及有關單位的各項改革實施方案等工作。
(二十)縣會計事務管理所
負責做好當前年度會計專業資格考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工作;搞好全縣會計人員後續教育培訓工作;及時為會計人員辦理調轉手續;與市局會計科核對往來帳務,按規定結清往來款項;認真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管理工作。
(二十一)縣工資發放中心管理辦公室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新晃侗族自治縣財政負擔人員工資發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我縣財政統發人員工資經費的預算編制工作;密切加強同人事、編制、銀行等相關部門的聯繫和配合,認真覆核、登錄工資異動信息,確保財政統發人員工資準確、及時、足額發放;認真執行財政工資統發政策,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根據人事、編制等相關部門提供的有關依據,及時辦理離退休、調出、離職和死亡人員工資核銷工作。防止和杜絕套領、冒領、吃財政空餉現象發生。
(二十二)縣財政事務中心
1、負責為財政收支管理、政府非稅收入征繳管理及非稅票據管理等相關事項提供服務保障。
2、按職責分工做好非稅收入收繳工作,為相關單位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等財政財務規章制度提供政策諮詢和服務保障。
3、負責縣本級非稅收入的資金結算工作,具體承擔收入核算、資金劃繳、結算分成、收入退付等事務性工作。
4、對全縣非稅收入政策執行情況和非稅收入入庫情況組織匯總和統計分析,提出加強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5、負責縣本級非稅收入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之間的征管匯繳結算系統的信息化建設管理服務工作。
6、負責指導全縣鄉鎮財政預決算的審核、匯總、編報工作;指導全縣鄉村財政財務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工作的開展,指導鄉鎮財政財務管理、鄉鎮財政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7、指導鄉村債權債務管理,積極化解鄉村債務,開展村賬鄉代理,加強村級財務指導。
8、指導財政惠民惠農補貼“一卡通”發放管理工作。
9、指導鄉鎮財政幹部隊伍建設、鄉鎮財政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和鄉鎮財政所房屋建設。
(二十四)縣國庫集中支付核算中心
統一設定帳戶,進行分戶核算;核了集中核算單位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監督和辦理集中核算單位各項財務收支業務;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分析單位財務收支結果。財務會計報表同時抄送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單位;按照會計檔案的要求,妥善保管好集中核算單位的會計檔案資料;規範了財政資金的使用,加強了財政監督,同時實行了稅務代征,堵住了稅源流失,增加了財政收入。
(二十五)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管理中心
主要負責承擔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相關的政策研究、諮詢服務、能力建設、項目識別評估、融資服務、績效評價、信息統計和項目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十六)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根據縣政府授權,指導推進國家企業改革和重組;協助對所監管企業及縣屬投資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機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營運體系和機制,完善授權經營制度,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監督、收繳國有資產收益,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並對投資情況進行跟蹤監測;依法對鄉(鎮)的國有資產監督工作進行指導;負責經營性事業單位改企轉制等改革工作。

所獲榮譽

2021年3月25日,被湖南省文明委授予“2020屆湖南省文明單位”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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