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再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培訓、就業援助制度;牽頭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擬訂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的具體辦法;擬訂貫徹落實各類技工、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落實職(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六)負責統籌城鄉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方案;負責全縣就業資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確保就業形勢的基本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貫徹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有關考錄、考核、培訓、獎懲等方面的政策法規;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及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調配及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榮譽和獎勵制度,綜合管理獎勵表彰工作。
(八)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
(九)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工作;做好全縣初級職稱評審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部分
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引進國外智力的政策,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農民工管理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人事保障監督監察,協調勞動、人事維護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四)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