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爾虎右旗自然資源局是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巴爾虎右旗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新巴爾虎右旗阿鎮克爾倫大街北側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定相關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國家制定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落實國家、自治區制定的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負責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按許可權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落實國家、自治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指導全旗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組織政府投資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制度工作。承擔全旗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實施全旗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九)承擔全旗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和監督全旗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旗級預案。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旗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管理全旗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落實重點礦區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全旗礦業權及市場建設,整頓和規範礦業秩序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十一)負責督察和指導執法監察工作。落實國家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意見。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查處。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旗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源、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開展全旗自然資源開發對外合作交流,推進全旗自然資源科技進步。
(十四)組織編制新右旗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實施測繪行業管理。
(十五)負責全旗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管理工作。
(十六)按分工承擔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協助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工作。
(十七)統一管理和協調旗林業和草原局。
(十八)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九)職能轉變。旗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承接落實上級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規劃財務股)。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保密、信息、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編制全旗自然資源系統培訓規劃,組織實施幹部培訓。
組織編制實施新右旗境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參與編制和審查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的調查評價、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專項規劃;編制管理全旗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評估報告;承擔基本建設項目用地及重大專項投資管理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科技計畫,負責國體資源科技成果管理;組織推廣套用科技成果和技術標準;參與全旗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管理,負責有關獎項的申報。
組織編制全旗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劃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旗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全旗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改革過渡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承擔需報國務院和自治區政府、市政府、旗政府批准的土地轉用、徵收徵用的相關工作。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負責審核鎮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項目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用地、建設工程、市政工程實施規劃管理。
貫徹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擬訂有關財務制度;依法承擔自然資源部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收費的專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配合有關股室擬訂國土資源收益分配製度;負責專項資金管理、部門預算、部門決算、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
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股。負責全旗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有關政策落實的監督和指導;負責未利用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立項、申報、審批、管理及要收工作;指導農用地用途管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全旗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開發事項的報批工作;負責被徵收徵用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審查和支付、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耕地開墾收繳、使用和管理;承辦報旗人民政府的牧區住宅建設需要使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轉用報批。
按照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旗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貫徹落實地籍管理辦法和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組織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協調各類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工作。
組織落實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指導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推動建立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系統。
承擔新右旗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入股)等行為;負責政府收購、準備土地的管理及臨時用地管理;貫徹實施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與建設用地分等頂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負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以負責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管理和建設用地置換的監督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監管檢查測繪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負責全旗測繪工作的行業行政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新右旗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負責對全旗測繪產品質量和測繪計量鑑定工作進行管理;承擔全旗測繪資質審查,測繪任務登記、測繪成果目錄匯交、成果索取與保密、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測量標誌保護、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與發布等工作。
礦產資源管理股。負責許可權內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旗礦業權市場建設,組織實施許可權內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落實重點礦區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業權流轉市場管理,整頓和規範礦業秩序工作;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的管理;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和使用費,調處探礦權、採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探礦權、採礦權的年度檢查工作。
受上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設點委託:負責呼倫貝爾市級採礦權礦區範圍申請劃定、新立、延續、轉讓、變更、註銷項目登記審批及採礦權抵押備案初審與轉報工作;探礦權審批登記、延續、轉讓、變更、保留、註銷項目登記審批初審與轉報工作。代呼倫貝爾市收繳其許可權內的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管理全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工作;實施全旗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承擔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源匯交管理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瀆職災害防治、地熱、地質遺蹟保護、地質災害防治,開展地質災害動態監測、調查評價和預報;組織認定並管理保護具有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執法監察股。監督全旗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協調全旗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負責機關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治宣傳等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負責行政權力事項的梳理審核、管理工作。領導執法監察大隊開展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調研;負責法治的宣傳教育;受理、接待、辦理涉及自然資源方面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協調、處理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呼倫貝爾市自然資源局、旗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配合上級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工作。
下設機構
第二條 新巴爾虎右旗不動產調查登記中心為新巴爾虎右旗自然資源局所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副科級。
第三條 新巴爾虎右旗不動產調查登記中心貫徹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呼倫貝爾市委和旗委相關決策部署。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全旗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專項調查、自然資源動態監測、地理國情監測和分析評價等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自然資源樣本採集工作。
(二)承擔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和不動產測繪等技術支撐工作。
(三)承擔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處理的輔助性工作。
(四)承擔全旗北斗導航基準服務系統套用和測量標誌普查、維護等輔助性工作。
(五)承擔全旗測繪地理信息、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統一確權登記等檔案資料管理、套用、共享等工作。
(六)承擔全旗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更新、套用等工作;承擔全旗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套用等工作。
(七)承擔不動產登記理論研究工作。
(八)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自然資源服務中心:
第一條 新巴爾虎右旗自然資源服務中心為新巴爾虎右旗自然資源局所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
第二條 新巴爾虎右旗自然資源服務中心貫徹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呼倫貝爾市委和旗委相關決策部署。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轄區內自然資源調查、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等輔助性工作。
(二)承擔轄區內耕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劃區定界等輔助性工作。
(三)承擔轄區內自然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四)承擔轄區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地質環境保護的輔助性工作。
(五)承擔轄區內自然資源領域權屬爭議的協調工作。
(六)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