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國土資源規劃、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二)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進行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政策調研,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具體措施;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縣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編制並下達土地、礦產利用年度計畫和測繪計畫;建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提供相關信息的社會化服務。
(四)監督檢查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案件。
(五)負責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擬定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負責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負責農地轉用和非農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充等工作,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
(六)負責全縣土地地籍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檢驗和土地動態監測;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和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等工作。
(七)加強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綜合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的評審和認定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的管理,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建立礦產資源儲量帳戶;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求形勢分析;培育和發展礦業權市場。
(九)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和採礦權的審核、登記和轉讓管理。對勘查活動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及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和利用年檢;按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審查批准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保護地質遺蹟。負責地下水、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
(十一)組織協調並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商獨資在我縣境內開展的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推廣國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先進科學技術。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十四)承辦縣人大、縣政協交辦的其它事項。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議案和提案的回覆辦理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職 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網路建設管理、新聞宣傳、檔案、提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局領導及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2、人事股
職 責:負責局機關、鄉鎮國土資源所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組織、承辦全縣國土、測繪、礦產行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和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局黨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局科技項目的規劃、推廣、交流及外事宣傳安排等工作。
3、法規股
職 責:對國家、省、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組織開展以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征(占)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履行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職責;辦理有關的行政複議事宜。
4、綜合規劃股
職 責:組織研究全縣國土綜合整治規劃和政策措施;擬定土地供應政策,負責編制和管理全縣土地利用計畫;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地質勘查規劃;負責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參與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5、耕地保護股
職 責: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劃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擬定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資金撥補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的檢查驗收,承辦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審查工作;承辦縣農業區劃委員會交辦事項。
6、建設用地股
職 責:研究擬定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承辦需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報批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參與閒置土地的處置,擬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置辦法,並實施報批工作。
7、地籍測繪管理股(加掛新寧縣人民政府測繪管理辦公室的牌子)
職 責:擬定和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擬定和實施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指導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劃和權屬管理辦法,調處縣級責任範圍內的土地權屬糾紛;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管理工作,起草全縣測繪技術標準和規章,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審核測繪單位等級資格,按國家規定審核外來組織、個人來縣測繪;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管理地圖編制工作;擬定本縣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審核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
8、地產管理股
職 責: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擬定並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辦法;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儲備方案的審查;貫徹實施國家有非農土地使用權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基準地價、標準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按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9、礦產開發管理股
職 責:參與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和礦產品綜合統計,負責礦產資源儲量上報和礦產資源儲量認定上報工作,依法實施採礦權管理,受市局委託進行採礦權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核登記和辦理報批手續;依法調處重大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協助礦產資源違法案件,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
10、地質環境股(加掛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股的牌子)
職 責:依法協助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本縣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編制本縣年度地質災害防治預案,根據上級的部署搞好地質災害調查、勘查治理等項工作的監督管理,協助市局搞好本縣礦產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協助市局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負責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在本縣開展地質勘查工作的地勘單位和勘查項目依法實施監督管理,並受市局委託做好依法報批探礦權申請的變更、延續、保留、註銷的相關工作;接受市局委託對在本縣進行的地勘項目依法進行年度檢查,依法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11、計畫財務股
職 責:指導監督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的財務計畫工作;承辦本系統及直屬單位各項資金的收取、上繳、下撥管理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組織編報局機關、鄉鎮國土資源所及直屬單位年度預算決算;負責統計的歸口管理;承辦局機關基建項目等專項資金的籌措和落實,對資金的投向和使用實行監督檢查;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土地礦產稅費的徵收工作。
12、信息管理股
負責全縣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運行維護和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全縣國土資源資料的管理、利用和開發等工作;為局領導的決策和管理提供完整可靠的信息,並為局機關 實施辦公現代化服務。運用金土工程將業務股室的呈報資料上傳至市局和省廳;負責計算機硬體配備和維修,軟體維護與二次開發,軟體推廣套用和技術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