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定步兵操法,清代操典。宣統二年(1910)清政府為訓練裝備步槍的新軍而頒發。參照《日本操典》編寫。有三部分內容。(1)總綱。強調作戰以步兵為主, 各兵種須圍繞步兵進行協同訓練。要求軍隊具有堅強的攻擊精神、熟練的軍事技術、嚴格的軍紀和高昂的士氣。要求指揮員學會靈活機智地果斷行事。
(2)制式教練和戰鬥教練要求。認為制式教練是養成軍人服從命令最有效的訓練,只有培養嚴格的軍紀和統一的行動,軍隊才便於指揮。規定步兵作戰呈散開隊形,要求士兵善於利用地形地物。戰鬥部署分第一線和預備隊,教練中區分各級攻擊目標和戰鬥地幅。(3)在攻擊、防禦追擊及特種地形條件下的戰鬥原則。規定攻擊時要包圍、側擊;防禦時,一有機會就應轉為進攻。對夜間作戰和山地、河川、森林地、居民地戰鬥,需按其特點運用戰術和進行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