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跨省就醫結報轉診流程與信息交換操作規範(試行)

根據《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異地就醫聯網結報實施方案》(國衛基層發〔2016〕23號)要求,在推進新農合異地就醫結報工作時,各省(區、市)要建立異地就醫轉診制度,構建良好的就醫秩序。為此,2016年8月,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跨省就醫結報轉診流程與信息交換操作規範(試行)》(以下簡稱《操作規範》),對新農合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流程和信息交換工作進行了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跨省就醫結報轉診流程與信息交換操作規範(試行)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計生委
《操作規範》主要包含以下5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關於定點醫療機構範圍。《操作規範》規定,跨省就醫聯網結報定點醫療機構指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遴選並報送新農合跨省就醫結報聯網醫療機構和試點統籌地區信息的通知》(國衛辦基層函〔2016〕846號)遴選出的具備聯網條件,並與省級(或統籌地區)衛生計生部門簽訂定點協定,承擔新農合跨省就醫聯網結報工作的醫療機構。非協定定點轉診醫療機構不承擔跨省轉診職能和聯網結報工作。
二是關於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患者資格確認。參合患者在省內醫療機構無法確診、或確診後無治療條件的疑難病症,按規定辦理跨省轉診手續。在外務工、探親、異地急診等患者,原則上也應通過各種途徑,做到基層首診,規範跨省就醫轉診秩序。長期外出務工並建立穩定勞動契約關係的人員,投靠子女的老年人和其他異地長期居住的人員,可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在居住地辦理居住證,參加務工地或居住地基本醫療保險
三是關於轉診管理流程。參合患者應持居民健康卡(或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和監護人身份證),通過多種形式在參合地辦理轉診手續。統籌地區經辦人員通過信息系統填寫相關內容。經辦人員填寫內容後,通過省級新農合信息平台及時將轉診信息上報至國家新農合信息平台。未按規定向參合地新農合管理經辦部門報告備案和執行轉診的患者所發生的跨省就醫醫療費用不予直接結報。
四是關於轉診單的期限。跨省就醫聯網結報轉診單有效期為3個月。超出有效期未及時辦理延期的,逾期發生的費用不納入新農合直接結報範圍。
五是要嚴格規範管理。對定點醫療機構、經辦機構及時辦理相關手續,規範轉診管理,保持信息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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