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縣政府採購及工程類項目資金管理補充規定

《新和縣政府採購及工程類項目資金管理補充規定》是新和縣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和縣政府採購及工程類項目資金管理補充規定
  • 發布單位:新和縣政府辦公室
政府採購項目,建設工程項目,內容解讀,出台背景,編制依據,目的意義,

政府採購項目

政府採購資金管理方面
堅決不允許各預算單位上報無資金來源的採購項目申請;政府採購辦堅決不受理無資金來源的採購項目申請。預算單位因工作需要購買貨物、服務,辦理政府採購業務時,在確保有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必須先將自籌資金轉入財政專戶,政府採購辦公室確認資金到位後方可辦理政府採購手續。政府採購手續辦理完畢,供應商供貨之後,驗收無誤,財政局將項目資金支付給預算單位,由預算單位支付給供應商。財政局專戶會計每月定時與預算單位對賬。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第二條: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不屬於財政性資金,使用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採購的項目不納入政府採購範圍。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採購項目由鄉鎮負責管理,村集體需要採購時,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村級組織向鄉鎮申報,經鄉鎮財經領導小組審核把關後,即可組織實施,不列入縣採購辦審批範圍。同時,各鄉鎮要把好關口,村集體申報的採購項目必須要求資金保障,堅決防止新增債務。

建設工程項目

基建項目資金管理方面
預算單位辦理基建項目立項需財政局出具項目資金承諾函時,財政局對預算單位資金來源情況進行核實確認後,方可出具資金承諾函。發改委出具立項批覆時,預算單位必須持有財政局出具的項目資金承諾函及發改委要求的其他材料方可出具該項目的立項批覆。預算單位必須將項目資金(含項目前期費用)全額轉入財政專戶,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負責委託做招標控制價,縣招標辦收到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招標控制價建議後,方可進行招投標。建設單位與中標企業簽定施工契約後,由財政局根據施工契約約定和工程進度支付資金。堅決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變更設計圖紙和增加施工量,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投資評審中心對該項目進行結算審核,建設單位提供的項目結算價若超出中標價格,建設單位必須把超標資金打到財政專戶,後再由財政委託做結算審核。
零星工程方面
預算單位年初將年度總工程量累計匯總,預算單位一年辦理不超過兩次。限額5萬元以下(含5萬元)項目,預算單位將項目工程量清單及預算編制報縣財政局,經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後,由政府採購辦批准預算單位自行採購。限額5萬元到30萬元以下(不含30萬元),預算單位提供工程量明細及預算編制,經縣財政部門委託造價諮詢單位編制招標控制價,投資評審中心覆核後,由政府採購辦批准預算單位辦理採購手續;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必須公開基建招標,由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統一預算公開招標。預算單位提供的工程量必須真實有效,最終項目完工後,由財政部門聯合進行抽檢,如發現工程量不實、虛報直接報紀檢部門。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及地區“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要求和“四個一律”和“三個要求”,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多少錢就辦多少事”,堅決杜絕新增債務和隱形債務,從源頭上防範債務風險或隱性債務風險的產生。進一步加強對預算單位的資金監管,發揮資金效益,特制定此補充規定。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目的意義

一是此補充規定主要是對《新和縣政府採購管理方案(試行)》的進一步補充說明,它主要存在以下幾點意義:1.政府採購資金管理方面:堅決不允許各預算單位上報無資金來源的採購項目申請,政府採購辦堅決不受理無資金來源的採購項目申請。2.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方面:更加明確收入支出的明確要求。3.基建項目資金管理方面: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監管更加嚴格層層把關。4.零星工程方面:明確零星工程資金限額及維修項目在採購方面的採購流程。
二是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規範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加強國家巨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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