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又稱“協商一致的司法解決”。近年來西方法學界呼籲對現行司法制度進行徹底改革而提出的新概念。基本含義:主張實行“和解性的”、“非法律化的”、“非集中化的”司法體制;要求建一個更加公正的、和解性的調解制度來補充或取代現行司法制度,從而實現司法社會化。
近年來,西方出現的“社會調解”或“民間調解”的組織,就是這種“新司法”和司法改革的一種主要形式。相對於傳統觀念上司法即法院審判而言。指隨著國家的社會化和社會的民主化,一些非法院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經濟組織在某種程度上也享有司法權的現象。
新司法,又稱“協商一致的司法解決”。近年來西方法學界呼籲對現行司法制度進行徹底改革而提出的新概念。基本含義:主張實行“和解性的”、“非法律化的”、“非集中化的”司法體制;要求建一個更加公正的、和解性的調解制度來補充或取代現行司法制度,從而實現司法社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