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縣水利水電局

新化縣水利水電局

根據中共新化縣委、新化縣人民政府《關於新化縣黨政群機關機構設定的通知》(新發[2002]27號和《關於印發<新化縣縣直機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發[2002]25號)精神,設定新化縣水利水電局,為主管水行政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化縣水利水電局
  • 地點:新化縣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政府關於水利水電事業的方針、政策,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擬定全縣水利水電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擬定節約用水制度,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三)指導水利水電行業的水電管理及農電體制改革、農網建設改造和城鄉用電同網同價工作,參與制定全縣水利系統水電及地方電網的發展規劃、中小河流水電規劃,並結合地方水電行業特點開展政策研究和制訂有關行業標準,對全縣水電站、電網資產嚴權實施監管,負責水利系統地方電力安全監察工作,歸口管理水利水電行業水電計量工作,負責全縣農村水電電氣化發展規劃和電氣化規劃的擬定、報批工作,並組織實施水電電氣化工作,組織審查地方中小水電更新與技術改造計畫。
(四)按照國家和市、縣資源與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河道、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意見。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水利水電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負責水利水電行業的國有資產增值監管,對水利水電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管,指導水利水電行業的供水、供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水電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負責審查中型及重點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重大水利水電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水利水電行業技術質量標準。
(八)組織、指導水利水電設施、水域及其岸域、水電輸電線路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河道、水庫的治理和開展,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安全監管。
(九)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和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節水灌溉和農村飲水工作,對中小型水電站、變電站建設的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
(十一)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訂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計畫,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洪。
(十二)負責縣水利水電行業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安全生產、計畫生育、建議提案辦理、重要事項督辦落實;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新聞發布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
(二)人事股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隊伍建設、水利系統勞動保護;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計畫財務股
負責編制縣水利部門預算;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提出縣級財政性水利投資安排意見;負責監督管理和運營縣直水利國有資產;承擔全縣水利工程水費徵收與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四)水政水資源股
擬訂縣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承辦局行政應訴、行政裁定、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協調鄉鎮之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組織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組織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組織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水利規費征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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