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式確立(1953年1月13日)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新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了的。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會議,正式作出《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於1953年召開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在此基礎上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了進行起草憲法和選舉法的工作,會議同時決定,成立以毛澤東為主席,朱德、宋慶齡等32人為委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成立以周恩來為主席,由23名委員組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起草委員會。會後,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入了緊張的籌備階段。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隆重舉行。出席大會的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充分體現了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和一切愛國力量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大團結。毛澤東向大會致開幕詞《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劉少奇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周恩來作《政府工作報告》。大會經過充分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織法。大會依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選舉和決定了國家領導工作人員。毛澤東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朱德為副主席;劉少奇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宋慶齡等13人為副委員長;選舉董必武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鼎丞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的提名,大會決定周恩來為國務院總理。9月28日,會議勝利閉幕。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新中國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式確立。這是中國政治制度的一次偉大變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