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憲法改革運動,19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斯里蘭卡社會產生了一批靠從事種植園經濟與進出口貿易發家致富的“上流社會人士”。他們的子女大多受過英國教育,從事各種專門職業或擔任政府部門文官職務。20世紀初葉,隨著他們經濟地位與社會地位的提高,要求參政的呼聲增強。民族主義思想在宗教、文化等領域得到迅速傳播,錫蘭國民協會、錫蘭社會改革協會等地方性團體紛紛成立,要求改革憲法、給斯里蘭卡當地人以更多參政機會的呼聲日益高漲。1915年僧伽羅人與摩爾人發生流血事件,英國殖民當局的嚴厲鎮壓,加深了人們對外來統治者的仇恨情緒,從而進一步推動了憲法改革運動的發展。1919年後,錫蘭國民大會黨、錫蘭工人聯合會等政黨與組織相繼成立。1920年,碼頭工人舉行大罷工。1923年,2萬鐵路工人舉行大罷工。領導運動的都是受過西方教育、與殖民當局關係密切的上層人物,屬於和平的憲章式運動的成員。1927年,英國派出多諾摩爾委員會對憲法改革進行調查,最後頒布了1931年新憲法,規定設立有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國會和部長會議,但實權仍掌握在英國總督手中。為了緩和矛盾,新憲法還規定了“普選權”。與此同時,英國當局卻趁機利用代表分配問題挑動僧伽羅人與泰米爾人之間的民族矛盾,達到分而治之的目的。1929—1931年,世界經濟大蕭條使斯里蘭卡經濟發展受到嚴重影響。1934—1935年,斯里蘭卡發生瘧疾大流行和旱災,人民生活困苦之極。1935年,平等社會黨成立,在城市和廣大農村進行宣傳獨立活動。1939年,中央省和烏瓦省的茶園工人舉行反殖大罷工。1942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英國當局被迫向斯里蘭卡上層人士作出讓步,部長會議逐漸向責任內閣制過渡。1943年,英國政府宣布在戰後重新審查斯里蘭卡憲法,並準備成立在英王統治下的自治政府。1944年,英國政府派索爾伯里憲法委員會前往島國進行憲法改革。次年,公布了憲法草案,規定給當地人“內部自治”,但國防、外交等權力仍歸英人,同時英國總督仍享有“非常權力”。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國內上層人士和廣大人民的強烈要求下,英國終於在1947年被迫同意斯里蘭卡作為大英國協的一個自治領而獨立。1948年2月4日,斯里蘭卡正式宣告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