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特判決案

斯科特判決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857年對“D.斯科特控告J.桑福德案”的判決。這一判決實際上宣布《密蘇里妥協案》違憲,引起北部各州人民的抗議,加劇了南部和北部圍繞奴隸制度的鬥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斯科特判決案
  • 時間:1857年
  • 國家:美國
  • 後果:加劇了圍繞奴隸制度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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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857年對“D.斯科特控告J.桑福德案”的判決。斯科特(1795~1858)原是密蘇里州一名軍醫J.埃默森的黑奴。1834年隨其主人遷居伊利諾伊自由州,後又遷居根據密蘇里妥協案(1820)規定禁止蓄奴的威斯康星地域,因此獲得自由。但1838年回到蓄奴州密蘇里後,重新淪為奴隸。主人死後又被賣給紐約的J.桑福德為奴。1846年斯科特在密蘇里州提出申訴,以曾兩度為自由土地的居民為根據,要求恢復自由,初審獲勝。但後被密蘇里法院駁回。斯科特又抗訴至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法官 9人對此案意見不一,最後以首席法官R.B.塔尼提出並獲得多數贊成的意見書作為判決主文。1857年3月6日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斯科特是黑人奴隸。黑人奴隸是奴隸主的財產不是美國公民,無權向聯邦法院抗訴。除非通過正當的法律手續,不得取消此財產權,而就斯科特來說,並未辦理過此種手續。由於公民的財產應受憲法保護,國會或地方議會都無權宣布在美國任何地域禁絕奴隸制度。
這一判決實際上宣布《密蘇里妥協案》違憲,引起北部各州人民的抗議,加劇了南部和北部圍繞奴隸制度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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