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戶口遷移辦理指南

所需材料,辦理程式,

所需材料

1、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調動函、《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2、村(居)或單位出具的證明信;
3、擬申請戶口遷入人的房產證書;
4、擬申請戶口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原件以及待遷入的《居民戶口簿》原件;
5、結婚證原件(僅限於夫妻一方已在擬申請地落戶,其夫、妻子女隨遷的);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所需材料根據申請遷入的理由不同,分別提供上述對應的證明材料。

辦理程式

具備以上遷入條件其一後,請擬申請遷入人員下載並如實填寫《戶口網上遷移審批表》後,到擬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戶口遷移,戶籍民警根據戶口遷移政策審實相關材料和信息後,上報縣市公安局、分局,公安機關應當在規定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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