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區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以及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以及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補充保險標準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辦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承辦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統籌落實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隊伍的建設規劃;提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建議。
(九)負責國(境)外專家和其他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我市創業、就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統籌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出國(境)培訓、有關國際交流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領導
畢衛剛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苘志強同志分管規劃財務科、就業促進科和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考試培訓中心、檔案室。
邢為民同志分管職業能力建設科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事業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負責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苑傑法同志分管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
梁志勇同志分管工資福利科、區公務員辦公室、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和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負責企業軍轉幹部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張振軍同志分管社會保險科、勞動關係科、信訪科和醫療保險事業處、勞動爭議仲裁院、勞動監察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企業資產重組工作,負責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社會保障工作。
劉衛東同志分管勞動就業辦公室。
王 斐同志分管辦公室、政策法規科、政工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負責聯繫區紀委、區監察局派駐紀檢組(監察室)工作。
劉曉紅同志協助邢為民同志分管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事業處。
內設機構
文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2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信息、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維護穩定、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普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年檢事項的受理、辦理及行政許可服務視窗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三)政工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四)規劃財務科。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掛農民工工作科牌子)。擬訂城鄉就業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區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掛人力資源市場與人員調配科牌子)。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審核工作;綜合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競聘、考核、獎懲等工作;組織實施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工作;擬訂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管理職業中介機構;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為駐外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
(七)工資福利科。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科。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組織實施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師資建設、教材規劃和評估認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審核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資格。
(九)勞動關係科(信訪科與其合署)。擬訂、落實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和實施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等有關政策;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監督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指導監督全區勞動監察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參與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事項的受理、協調和督辦;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社會保險科。擬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有關政策、辦法、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和落實社會保險轉續辦法;擬訂和落實社會保險各項待遇領取條件、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全區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審批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和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協調、指導、監督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十一)區公務員辦公室。負責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任用、獎懲、培訓、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等工作;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按許可權審核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宜;承辦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綜合管理行政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區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事項和組織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審核向上級推薦的獎勵表彰對象;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二)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副科級)。擬訂全區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處理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契約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契約發生的爭議;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契約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