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對國家和省市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和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紀委縣監委和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鄉鎮黨委和政府通報有關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和省市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含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縣級投資和以縣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縣級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縣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
(六)組織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縣級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提出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問題。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進一步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政務公開、信訪、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後勤、審計結果公告等工作。承擔信息化管理與套用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檔案等。負責研究提出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財務管理、教育培訓以及廉政建設等工作。負責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承擔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法制審理科。承擔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審計業務質量,負責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負責檢查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整改事項。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內部審計業務。組織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負責國家和省市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的組織管理和實施。負責縣級金融機構國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審計;負責從事地方金融業務的機構或者組織專項審計調查。開展財政金融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四)企業審計科(掛基建審計科牌子)。負責縣屬國有(集體)企業、縣政府規定的縣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審計。負責縣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承擔縣屬國有(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管理和實施。負責縣級投資、以縣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縣重大公共工程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審計。開展企業與基建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掛經濟責任審計科牌子)。負責縣級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審計的組織管理和實施。承擔與縣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審計及相關業務管理工作。負責縣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的組織管理和實施等工作。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