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否讀過書,只要交錢,便能擁有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等文憑,而且這類文憑在文憑速成點評職稱或晉升職務時能得到認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憑速成點
- 屬性:交錢
- 對象:本科、碩士研究生
- 對應:文憑速成點評職
概述
北京曝光的一起詐欺案顯示,嚴厲打擊多年的假文憑現象已經進入了一種“新境界”,假學校、假網站、假查詢。
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面對文憑造假方式的不斷變化,我國現有法律也遭遇到了新挑戰,法學界近年來也進行了不少有益思考: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區別情節輕重規定了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兩個量刑檔次,而該條第二款,對於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則不論情節輕重只規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對於“情節嚴重”如何界定,卻沒有量化標準。洋文憑也大舉進入中國,但對偽造洋文憑行為的處罰也缺乏法律依據。造假者如果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外國大學,可按詐欺罪處罰,但如果偽造的是牛津、哈佛大學等確實存在的大學畢業證書,法律就難以進行規制,因為中國刑法中所指事業單位顯然不包括外國學府。
不少法學專家因此建議,應進一步明確偽造、販賣偽造的高校文憑犯罪活動刑事責任的起點,對偽造、販賣偽造的民辦高校文憑及“洋”文憑的行為也應納入<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處理範圍。假文憑危害社會公平公正,侵蝕正常就業渠道,危害社會的誠信建設,但假文憑為禍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偽造、販賣假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被納入《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調整,而對故意購買並使用假證的人,目前並無規定進行定罪處罰。“ 其實使用者才是最大的受益人。”中國人民大學的范愉教授認為,從買賣假文憑,再到拿假文憑矇事兒,每個步驟中當事人都是責任人,都是偽造學歷的主體,都應受到追究。范愉教授建議,對購買、使用假文憑情節一般的,除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外,還可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制裁,對於情節嚴重的,如依靠假文憑混入黨政機關造成嚴重後果、引起惡劣影響、或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的,則應考慮完善《刑法》,增設購買、使用假文憑罪以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