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生的嬰兒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
1、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2、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服務手冊》;屬計畫外生育的,持嬰兒母親所在鎮或鎮級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嬰兒父或母的集體戶口簿或家庭戶口簿。
4、其他相關材料。
5、屬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戶口的,應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報市局審批。
6、對出國人員(留學、經商、務工)在國外出生子女的落戶問題,應本著簡化手續的原則,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撫養人處落戶。擬居住地的選擇按以下順序:(1)其父親或母親在國內的,在父親或母親處,其父母都在國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戶口所在地撫養人處。(2)沒有上一項條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處。(3)沒有上項條件的,可在其他撫養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