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轉交各類文化經營許可證印製發放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轉交各類文化經營許可證印製發放工作的通知。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有關檔案精神及《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市場司“三定”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經研究,決定將各類文化經營許可證(以下統稱為《許可證》)的印製、發放工作轉給各省文化行政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關於轉交各類文化經營許可證印製發放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09-26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26
【生效日期】1998-09-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轉交各類文化經營許可證印製發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有關檔案精神及《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市場司“三定”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經研究,決定將各類文化經營許可證(以下統稱為《許可證》)的印製、發放工作轉給各省文化行政部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1991年1月1日起,將《許可證》的印製、發放工作轉交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和省級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二、文化部統一規範《許可證》名稱、式樣、規格、顏色。《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演員個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只有正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摺疊式。
三、《許可證》文本(含正、副本)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制)”字樣,統一改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監製”,不再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國徽章。
四、開辦各類文化經營活動,須在縣(含)以上文政行政部門申領《許可證》。
五、依據《業性演出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文化部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單位發給《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個人發給演員個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等經營活動的單位發給《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文化娛樂、藝術品等其他各類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
不同類別的文化經營活動,核發《許可證》時須在“經營範圍”中註明。
六、省級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印製、發放工作。
七、文化部各直屬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含部隊系統)設立的從事各類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仍由文化部印製、發放《許可證》。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含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印製的《許可證》樣本,發放前須報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備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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