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同意日本歌手小野麗莎等到上海演出的批覆

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
你局滬文外影視[2007]123號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上海東方演藝有限公司邀請日本歌手小野麗莎及其樂隊一行7人,於2007年5月到上海演出。
請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演出,並依法納稅。
請你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此復。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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