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歌舞娛樂場所內容管理、有效維護內容安全的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歌舞娛樂場所內容管理、有效維護內容安全的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歌舞娛樂文化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歌舞娛樂場所內容管理、有效維護內容安全的通知場所內容管理、有效維護內容安全的通知
2006-02-07 09:25:19
辦市發〔2006〕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
為加強歌舞娛樂場所內容管理,進一步促進歌舞娛樂場所的健康平穩有序發展,文化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歌舞娛樂場所內容管理重要性的認識。文化娛樂內容是歌舞娛樂場所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是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核心,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從豐富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全社會文明素質的高度,加強管理和引導,大力發展先進文化,積極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堅決抵制腐朽文化,使歌舞娛樂場所真正成為人民民眾滿意的健康文明的場所,為構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文化環境。
二、進一步加強對歌舞娛樂場所播放內容的審查和監督。不得使用非法出版的雷射唱盤、雷射視盤等音像製品,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手段使用非法出版的音像製品,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等信息技術手段與境外的曲庫聯接。近年來,國外一些卡拉OK播放設備以非文化貿易方式大量進入我國,此類設備以固化在電視機、DVD機等硬體上的形式包含了未經我國文化行政部門審查的音樂、曲目、畫面等文化內容,對此,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提高責任意識,完善管理措施,加大清查力度,有效維護我國文化主權和文化安全。
三、進一步加強對歌舞娛樂場所演出活動的管理,積極倡導符合歌舞娛樂場所特點的演出內容和演出形式。不得舉辦含有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宣揚淫穢、色情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等違法違規內容的演出活動,不得接納無證照演出單位或者演員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及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的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演出活動。對違反規定者,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積極倡導健康文明的娛樂活動。隨著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的日益多樣化和娛樂業自身的發展,歌舞娛樂出現了許多新的內容和形式,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學習、管理和引導,要積極倡導健康文明的文化娛樂活動,為人民民眾提供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項目。要採取積極有效措施,為民族優秀藝術的推廣創造條件。鼓勵經營者積極採用信息技術等現代高新技術手段改進傳統娛樂形式,開發新的娛樂品種,努力提高歌舞娛樂場所的整體水平,建設現代化的娛樂產業。要適應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方式的變化和技術含量的提高,採用高科技手段加強服務和監管,努力構建新型的文化市場服務監管體系,提高服務管理的科學性和時效性。
五、積極配合公安等部門,進一步加大歌舞娛樂場所的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利用歌舞娛樂場所從事色情、淫穢、吸毒、販毒等違法違規活動,為歌舞娛樂場所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積極引導行業組織開展工作,努力發揮行業組織在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提高行業水平、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作用。
特此通知。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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