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為獎勵在推動文化科技進步工作中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文化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文化部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索 引 號:000014348/2009-04705
  • 分類:令
  • 發文日期:1993年08月25日
文號,全文,

文號

索 引 號:000014348/2009-04705
分類:規章;令
發布機構:文化科技司
發文日期:1993年08月25日
名 稱: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文 號:文化部令第5號
主 題 詞:文化 科技 獎勵 辦法

全文

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文化部第5號令
(1993年8月25日頒布,1993年8月25日實施)
第一條為獎勵在推動文化科技進步工作中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文化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文化部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獎勵範圍主要是服務於文化事業的自然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不含社會科學方面的理論研究成果、教學論著及出版物)和在文化科技管理方面作出顯著貢獻的部門或單位,包括:
(一)套用於文化事業並促進其發展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
(二)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的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新成果;
(三)在科技信息、技術標準及成果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項目;
(四)促進文化科技進步和文化事業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五)在對引進設備和技術的消化、吸收中做出顯著貢獻的項目;
(六)在科技管理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部門或單位。
第三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文化事業諸方面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方法,在科學技術水平上屬於:
1、國內首創的;
2、本行業先進的;
3、經過實際套用證明是有一定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二)有充分論據,經實際套用證明有顯著效果的新的文化科技理論研究成果。
(三)在推廣、轉讓、套用文化科技成果工作中,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
(四)在技術標準、科技信息等技術基礎工作和文化科技發展等軟科學研究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五)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四條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
一等獎授予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證書及獎金伍千元;
二等獎授予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證書及獎金叄千元;
三等獎授予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證書及獎金貳千元;
四等獎授予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證書及獎金壹千元;
科技管理獎授予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證書及獎金貳千元(三等獎等級);
科技成果推廣獎授予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證書及獎金貳千元(三等獎等級)。
第五條評獎標準:
(一)一等獎項目應是國內首創,技術上達到國際同類先進水平,有重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能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套用的;
(二)二等獎項目應是國內首創,技術上接近國際同類先進水平,有較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能在眾多省市推廣套用的;
(三)三等獎項目應是國內首創,技術上達到國內同類先進水平,有一定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能在部分省市推廣套用的;
(四)四等獎項目應是國內首創,技術上達到本行業先進水平,有一定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能在本省或部分單位推廣套用的;
(五)獲得科技管理獎的,應具有五年以上科技管理工作歷史,能切實貫徹執行國家科委和文化部各項科技管理法規並制定、實施本地區本單位科技管理規定,在科技計畫、成果管理(鑑定、獎勵、申報、推廣)及組織制訂技術標準、開展科技信息研究等諸項工作中實施科學及規範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單位;
(六)科技成果推廣獎項目應是推廣、轉讓、套用成果範圍達五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十個單位以上,並在技術培訓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取得了一定經濟效益和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六條文化部設立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和若干評審組。評審辦公室負責申報項目的形式審查、登記入檔等日常工作。評審組中各專業評審組負責評定三、四等獎項目並向評審委員會推薦一、二等獎項目;科技管理評審組負責向評審委員會推薦科技管理獎和科技成果推廣獎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定一、二等獎和科技管理、科技成果推廣獎項目,核准三、四等獎項目。
第七條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程式和要求:
(一)凡報獎項目,均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或文化部各主管業務司局先行評審,凡評為三等獎(含三等獎)以上項目才能申報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
(二)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主要研究單位會同其他研究單位聯合申報,其他研究單位不得單獨申報;
(三)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如第一研究單位不屬於文化系統,文化部門不予受理;
(四)受文化部門委託研製並組織鑑定、由非文化系統單位或個人完成的項目,申報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時,必須出具委託任務書(項目契約書),以資證明。
第八條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按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年限每年評審一次。評審結果報部批准以後在中國文化報上公布。如對獲獎項目有異議,必須在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如無異議,即行頒獎。
第九條獲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個人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由文化部獎勵基金中列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和文化部各業務司局科技獎勵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獎金由各自文化事業經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申報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內容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否則將撤銷獎勵,追回原發獎金、獎勵證書和獎狀。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頒發的《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文廳字(87)第1538號)同時廢止。
附:
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辦法》第二條列舉的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範圍具體包括:
(一)《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指的是經過技術鑑定的屬於套用技術方面的五新(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方法)成果以及經中國專利局批准並實施後,具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
(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指的是已在省級以上公開專業雜誌發表半年,無異議並經過鑑定(含通訊鑑定)的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
(三)《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科技信息指的是文化科技信息研究項目;所稱技術標準指的是已經正式頒布的技術標準項目;所稱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的完成單位限於文化系統。
(四)《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軟科學研究成果指的是已經被實際採用並通過鑑定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五)《辦法》第二條第五款指的是在引進、消化、吸收、套用國外先進文化科技成果中具有突破性內容做出創造性貢獻的項目。
(六)《辦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科技管理獎的獎勵對象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文化部各業務司局的科技主管機構和基層獨立科技單位。
第三條經過技術鑑定三個月以後的科技成果,方有資格申報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四條凡申報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一等獎不超過九人,二等獎不超過七人,三等獎不超過五人,四等獎不超過三人,科技管理獎、科技成果推廣獎人員不限。
第五條凡申報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必須按照“《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填寫說明”認真填寫《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並備齊如下完整材料:
1、成果報告表;
2、技術鑑定證書;
3、研製報告;
4、測試報告;
5、使用報告。要求字型工整,字跡清晰,裝訂成冊,一式五份(其中一份印章不得複印),報送評審辦公室。
第六條文化科技獎勵分為部級和廳局級。廳局級評審應在文化部評審前進行;評審結果應報文化部備案。
第七條由基層單位主持鑑定的項目,在申報部級獎勵時必須出具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或科委、文化部業務司局批准授權(或委託)主持鑑定的《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申請書》;研製人員出任本項目鑑定委員的鑑定無效。
第八條樂器、舞台等科技成果的技術檢測原則上應由法定專業檢測機構按部頒檢測標準檢測。申報部級一、二等獎的項目必須由法定專業檢測機構檢測。
第九條申報部級獎勵的藝術醫學成果,技術項目必須提供30例以上由省級醫院出具的臨床病例證明;藥物項目必須提供300例以上臨床使用證明。
第十條負責申報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和文化部各業務司局,統稱為項目的申報部門。申報部門負責申報項目的審查、評定和申報,並負責協助評審辦公室處理申報項目的爭議問題。
第十一條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由文化部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三年。評審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委員若干人。評審辦公室設在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
目前評審組分別為:
1、舞台科技評審組;
2、樂器科技評審組;
3、藝術醫學科技評審組;
4、美術科技評審組;
5、圖書館科技評審組;
6、科技管理評審組。
各評審組設正、副組長各一名,參加評審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二條評審項目採取主審員審查辦法,每個項目確定三名主審員負責主審。主審員在收到主審項目材料後,應在評審會前認真審查,寫出評審意見,並負責在評審會審議時介紹該項目情況(包括關鍵技術、創造點、技術難度、技術水平等),提出建議獎勵等級;對不能主審的項目應及時向評審辦公室提出,由評審辦公室處理。
第十三條評審在評定項目獎勵等級時,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票數超過應到評審半數,評審結果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凡作為報獎項目主要完成人的評審,審議該項目時,應迴避;投票不計入應到評審人數。
第十五條評審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提前向評審辦公室報告,提交負責主審項目的審查意見表,委託相應水平的同志參加,但須經評審辦公室批准。若評審本人連續兩次不參加評審會,則視為自動退出評審會。
第十六條接受委託代評審參加評審會的同志具有評審身分,並負責如實轉達原評審對主審項目的審查意見。針對申報項目內容而另行邀請的專家為特邀評審,特邀評審無投票權。
第十七條參加樂器科技評審的項目,均要求其主要研製人員自帶樂器到現場答辯,因故不能到場者視為自動棄權。申報科技管理獎和科技成果推廣獎的單位需選派一人參加現場答辯。參加其他專業評審的項目,可根據需要向評審會提供形象資料或實物,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要求研製人員赴現場答辯。
第十八條對獲獎項目的研究單位(含協作單位)授予獎狀。對每位主要研究人員授予獎勵證書。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義,所在單位不得截留,主要研究人員所得獎金原則上不得少於獎金總額的70%。獎金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不徵收獎金稅。
第十九條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獲獎項目已經某一級獎勵獲得了獎金,又經上一級評審會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對項目完成人只補發高於原獎金的差額部分,其餘部分可作為原授獎單位的獎勵基金,但此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對獲獎項目有異議,應在公布之日起兩人月內提出,逾期則不再受理。提出異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並指出項目名稱、獲獎等級、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寫清自己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地址等,否則不予受理(如須保密,請註明)。對有異議的項目,在收到異議信後兩個月內由評審辦公室會同該項目申報部門協商處理。如異議解決不了,該項目暫不發獎。
第二十一條凡申報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每項需向評審會交納評審費人民幣壹佰元。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文化部負責解釋,於發布之日起生效。原頒發的《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等(文廳字〔87〕第15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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