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概念在確定下來以後,寫入公約以後,本身它也在不斷地發展,不斷地變,那么怎么樣能夠讓這樣的一個我們儘可能的屬於我們人類共同的更多的文化遺產得到保護,也是人類在思考的一個問題,是不是這幾個概念就能夠完全涵蓋我們對於文化遺產保護的這樣的一個基本的需求?
第一:歷史紀念物,第二:考古遺址,第三類:建築群。
實際上從70年代開始,特別是70年代末開始,對於整個國際社會來說,對於歷史城市的保護,對於歷史地段的保護,對於城市當中這些本身可能組成它的這些建築並不都是重要的建築,但是他們共同在一起構成了一個歷史環境。而這個歷史環境又反映了一個民族或者一個地區文化發展的過程,像這樣的一些遺產,國際社會給予了越來越多的重視。那么從我們《世界遺產名錄》當中也可以看到這樣一種趨向,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對於文化遺產的保護,那么它所涵蓋的內容,就變得越來越廣泛,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