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
文化控制系統包括風俗、道德、宗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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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俗
風俗是人類社會最早出現的社會規範,是人們在日常活動中世代相傳、沿襲、繼承的習慣性行為模式。或者說,風俗最初是人們適應自然環境、獲取食物等基本生活資料的文化模式。
風俗具有三個特性:
①廣泛性。風俗的內容十分豐富、廣泛,滲透到人們的各個社會活動領域。多種多樣的風俗大體可分為七種類型:其一是歲時節令。這是根據時間推移的順序而周期性地出現的風俗,如我國的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等;其二是人生禮儀。這是根據個人的生命發展而定期出現的風俗,如生日、婚日、生育日、祭日、喪葬等活動形式;其三是社交慶典。這是人們為了進行集體社交與娛樂而周期性或定期性出現的風俗。如競技、賽會、集會等;其四是原始信仰。這是人們根據共同的嚮往或信念而出現的行為模式。其中有許多帶有迷信色彩。如我國持續了幾千年的祭灶風俗就是一種迷信活動;其五是生產禁忌。這是伴隨著生產活動過程而出現的風俗。如農夫把鋤頭插入泥土裡時所舉行的儀式,漁夫出海禁忌;獵人守獵禁忌,等等;其六是日常格調。這是人們飲食、裝飾、居住、見面等方面的特殊行為模式。如西方人穿西裝、見面擁抱等風俗;其七是慣例。這是社會公共生活中人們共同遵守的某種規範。現代社會由於公共生活日益複雜,因此,慣例也就日益增多。
②地域性。俗話說:“十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各地的風俗不完全相同,有些風俗相去甚遠以至完全相反。風俗的廣泛性只是一定範圍內的廣泛性。這種有限範圍內的廣泛性表現為地域性。
③穩定性。風俗一旦形成,便成為人們行動的“規矩”,成為人們較為牢固的成見與動力的定型。即使形成這個風俗的社會條件發生了變化,而這一風俗仍然會長期地存在下去,以至流傳千百年而不變異。風俗一般是不成文的,它的傳承不是依靠典籍,而是依靠人們的心理、信仰、習慣勢力。同時,這種傳承又往往與人們的某種社會生產活動或某種心理需求相適應,因此,有著頑強的生命力。
風俗的社會功能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①鼓勵人們擔當一定的社會角色。個人走向社會一般是從“入俗”開始的。風俗給每一個人都準備了成為社會成員的各種最基本的行為模式。這些模式不需要專門的學習,而是在不知不覺的模仿與感染過程中,一步一步地走進了社會。任何從俗的行動,對行動者來說一般會發生兩種效用:一是獲得生活的樂趣,激發人生的熱情與眷戀;二是受到周圍人們的接納,即受到一定程度的社會認同,增加成為社會成員的資格。
②反映人們的心理與願望。當人們的某種追求不能在現實中實現時,就往往轉向風俗,把自己美好的願望凝聚在風俗之中,從而周而復始地體驗這些美好的願望,或者獲得某種心理上的安全感等。如我國民間五月初五端午節吃棕子,七月初七的七夕節男女青年祈禱、九月初九的重陽節登高等風俗,實現的是一種心意功能。
③風俗對於人們的日常活動具有強大的約束力。風俗比其他任何社會規範都更加廣泛地薰陶與感染人們的行動,任何人,無論在何時何地,其行為都受到他們所處的特定環境中習俗的影響,從而自覺不自覺地遵守它。歷代統治者都懂得“良俗輔政”的道理。
④風俗是社會穩定的基本因素,具有整合功能。風俗能加強一定地域內人們之間的親近感與凝聚力。相同的風俗,是把本地域人們結合起來的無形力量。某地域內的風俗越是鮮明、強烈、有個性,這些風俗產生的群體凝聚力也就愈大。某一地域內的人們對於特殊的風俗活動與生活環境都懷有一定的情感,這種情感就是鄉土觀念,而鄉土觀念人皆有之。利用這種積極因素,以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發展。
(2)宗教
宗教是以神的崇拜和神的意旨為核心的信仰與行為準則的總和,也屬於社會規範。最初的宗教起源於對那些與人們的生存密切相關的自然物與自然現象的崇拜,以及靈魂不死的觀念。宗教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包括禮儀,誡條和教義三個方面。禮儀就是宗教活動(禮拜、禱告、懺悔、節日等)及其形式;誡條是宗教的最基本的規定;教義是對於包括誡條在內的各種教條的解釋,構成宗教經典的基本內容。宗教的社會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①維護社會的政治現狀。各種宗教的核心都是“來世”理論。認為人的富貴貧賤在今世是注定了的,不能改變的,它勸導人們把一切希望寄托在“來世”的幸福上,不要重視“今世”,而要重視“來世”,要安分守己,逆來順受。這實質上是讓人們把各種苦難被壓抑的感情傾注到宗教之中,從而被歷代統治階級利用來作為社會控制的工具。
②宗教對於經濟行為的影響。一方面,由於人們把解除現實痛苦的希望寄托在虛幻的神的意志上,因而削弱了人類改造自然的熱情和主動性,使人們在自然力量面前屈服,對於社會生產的發展起阻礙作用;另一方面,宗教關於現世要友愛、孝道、勤勞、節儉等規範,在信徒中造成了比較和諧與穩定的人際關係,造成了一種創業精神,這又為經濟的發展帶來了良好的社會環境,以及一定的推動力量。
③宗教對社會交往與文化交往具有一定的作用。宗教以其信仰與規範的凝聚力,以及寺院在“是法乎等,無有高下”原則下對社會各階層的開放,成為溝通社會聯繫的重要渠道與場所。寺院在宣講宗教規範的同時,也使千.百萬沒有機會進宮學、私塾中就學的僧眾和信徒得到了文化教育。繁瑣的宗教規範的論證,發展了中華民族抽象思維的能力。寺院既為各階層人士的聚會、活動提供了方便,又使不少門類的文化藝術得到繁榮與發展。
(3)道德
道德是以是非善惡和榮辱觀念來評價人們的社會行為,調整人們相互關係的一種社會規範。一個人的行為只有涉及或謀求行為客體(他人或社會)的利益,這種行為才具有道德的價值。
道德行為有三類:①有利於他人或社會;②直接為他人或社會謀利益;③捨棄自身的利益。不道德的行為也有三類:①影響他人或社會利益的實現;②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實現;③侵占他人或社會的利益。
道德規範是通過道德評價來實現的。道德評價有兩種形式:①自我評價。這是道德的心理調節機制,是個人對自己行為與動機的道德價值、意義進行的鑑定,具體表現為榮辱感、正義感、義務感、良心感等;②公共評價。即社會對人們動機與行為的道德價值、意義的鑑定,其結果往往形成一定的社會輿論。道德的社會輿論是一定數量的人們對某種社會行為的道德價值所給予的傾向性的評判意見。道德的社會作用主要是通過社會輿論,對一定社會成員發生導向與制約作用。通過輿論的褻揚、讚賞、貶抑、譴責而產生的作用,控制和影響個體的認識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