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主權

文化主權

文化主權是以文化為主體的權力。文化主權是國家整體主權的一部分。表現在文化上,它屬於國家最高權力的一部分。是以文化為主體的權力,文化主權是國家整體主權的一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主權
  • 含義:以文化為主體的權力
  • 基本內容:四個部分
  • 特性:至高性、尊嚴性、自主性、繼承等
它包括四個部分的基本內容:,第一,創造發明權,第二,所有權,第三,優先享受權,第四,闡釋權,文化主權具有的特性,

它包括四個部分的基本內容:

第一,創造發明權

各民族在其繁衍、發展的過程中創造了本民族的文化。這種創造發明權是天賦的,是處理人與人、人與自然關係的自主權力,人們籍此為自身社會發展進步提供源源不絕的精神和文明財富。文化主權賦予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是不為別人所代替、不依賴別人、獨立自主地創造本民族文化、改善本民族生存條件、提升自身精神發展境界的責任與義務。

第二,所有權

亦即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歸結於創造發明有關文化的民族對這種文化的絕對擁有。中華文化的所有權當然屬於整箇中華民族,56個民族在不同地區、不同社會發展階段亦擁有民族層次的文化主權。它們共同構成了中華文化的總體主權。

第三,優先享受權

發明文化、創造文化的目的是享受文化。文化不只是卡片上的文化、著作中的文化,它給人帶來物質的、精神的、制度的、信仰的、藝術的享受,讓人繁衍、發展、進步。文化有廣義、中義、狹義之分,狹義文化指純人文的文化,中義文化指所有的精神文明,廣義文化則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總和。每種文化的優先享受者首先是創造發明並擁有這種文化的主體。 中華文化,可以被全人類共享,但這種共享的前提首先是為中華各民族人民服務,然後才經過傳播、轉換為別的民族所享受。我們現在享受的西方文明,也首先是為西方所享受,經過百多年的學習甚至痛苦、流淚的過程之後才為我們所共享。優先享受是一種主權的體現。滯後享受、被動享受需要付出各種代價。

第四,闡釋權

對一種文化之意義、價值、特點等的解釋,外來人永遠不能代替本民族、本地區人。它的話語權就掌握在創造文明並擁有這種文化的主體手中。中華文明浩浩五千年,有時開放,有時封閉,有時別的文化傳入我們的文化天地,有時我們的文化會浸潤別的國家,但中華民族對中華文化永遠具有最高的闡釋權。 在較長一段時間裡,既由於我們自己的原因,也由於一些國家憑藉其經濟實力、科技優勢充當中華文化的代言人、闡釋者,使中華文化的創造發明權、所有權、優先享受權與闡釋權發生分離,使國際學術界缺乏中華文化的正聲,迫使我們很多時候只能聽憑外國權威作文化判斷。這是文化主權的喪失,也是一種文化屈辱。

文化主權具有的特性

文化主權具有至高性、尊嚴性、自主性、繼承性、發展性。就至高性而言,有的國家由單一民族構成,有的則是多民族構成。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不僅56個民族擁有各自的文化,而且每個地域也各有自己的文化,比如齊文化、魯文化、巴蜀文化。這些文化單元共同構成了中華文化。文化主權具有至高無上性。階級的、階層的、民族的、地域的文化雖各有自己的尊嚴、價值,但它必須在一國之內結合起來,為中華民族、中華文化屹立於東方和世界服務。在這種至高的國家主權面前,任何階級、階層、民族、地域的文化都應該服從於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國家戰略,堅決反對地方主義和民族主義。保護民族傳統文化雖不能解決確立文化主權的全部問題,但它畢竟有助於保護文化資源、恪守文化價值觀、增強文化和諧力,更好地為文明的賡續、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和邊疆的鞏固、文化的安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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