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儒鎮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制度

《文儒鎮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制度》是文儒鎮施行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儒鎮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制度
  • 施行地區:文儒鎮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鎮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保證我鎮政府發布的政府信息及時、準確、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鎮政府所屬各股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並由各股室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股室發布信息應當遵循及時、準確、一致、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各股室應當在澄邁縣人民政府網站上及時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鎮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在縣人民政府信息網站上全文登載。
第六條 各股室應當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作用,及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第七條 各股室應在自身職責範圍內發布信息。
各股室製作並保存的信息,由製作該信息的股室負責公開。
各股室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股室負責公開。
負有公開義務的股室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股室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股室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股室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製作、獲取並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九條 法律、法規和省、縣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題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股室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省、縣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十條 兩個以上股室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檔案上蓋章、署名的股室均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對於兩個以上股室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股室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股室的,其中任何一個股室公開該政府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股室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二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股室,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股室應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徵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的股室應在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公文後10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第十三條 屬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股室的,受理申請的股室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徵求所涉及的其他股室的意見。被徵求意見的股室應在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公文後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政府信息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被徵求意見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時限內。
第十四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股室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股室發出的徵求意見文(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基本情況;
(二)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股室的意見和依據。
第十五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徵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機關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不答覆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條例》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發布協調,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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