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由於使用價值、計量單位等的不同,直接相加沒有
經濟意義。為了解決這些不能直接相加的問題,得到反映這些不能直接相加的個別現象數量的
總量指標,就需要引入一個因素,使不能直接相加的現象變為能相加的現象,這個因素就叫做
同度量因素。
根據同度量因素的固定原則,其同度量因素應是
質量指標,固定在
基期,才能進行不同時期的產量對比分析。如果用報告期價格作同度量因素,由於報告期是不斷變化的,作為同度量因素的價格也不斷地變化,無法通過各個時期數量指標的對比來說明產量的變動。另外,從
指數體系的要求來看,總量指標指數等於數量指標指數與
質量指標指數的乘積,數量指標指數也就只能用基期的價格作同度量因素了。
編制
例:根據表1三種商品銷售量資料和價格資料計算商品銷售量
總指數。
商品名稱
| 計量單位
| | 價格(元)
| 銷售額(元)
| | | | |
基期q0
| 報告期q1
| 基期p0
| 報告期p1
| q0p0
| q1p1
| q1p0
| | |
甲 乙 丙
| 台 件 千克
| 1000 2000 3000
| 1150 2200 3150
| 100 50 20
| 100 55 25
| 100000 100000 60000
| 115000 121000 78750
| 115000 110000 63000
|
合計
| —
| —
| —
| —
| —
| 260000
| 314750
| 288000
|
式中:
kq——數量指標個體指數;
三種商品的銷售量個體指數分別為
甲是 ;乙是 ;丙是 。通過計算個體指數可以看到,三種商品的銷售量的變動幅度是不同的。
式中,“ ”表示銷售量
綜合指數,分子是報告期銷售量與
基期價格計算的總銷售額,分母基期的銷售額。
計算結果表明三種商品銷售量增長10.77%,由於銷售量的增長使銷售額增長10.77%;由於銷售量的增加而增加的銷售額為
(元)
數量指標綜合指數的
同度量因素所屬時期的選擇,除了採用基期以外,也可以採用某一固定時期。用符號“ ”表示,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pn——某一固定時期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