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月獎金

數月獎金,是指一次取得歸屬於數月的獎金、年終加薪、分紅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發放的獎金及一次性發放的數月工資。

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對數月獎金進行了定義。

關於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確定所得來源地的,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於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者執行職務離境後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對屬於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具體計算方法為: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乘以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與所屬工作期間公曆天數之比。
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取得的境內外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包含歸屬於不同期間的多筆所得的,應當先分別按照本公告規定計算不同歸屬期間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然後再加總計算當月來源於境內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收入額。
關於非居民個人稅款計算的規定。
1.非居民個人當月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以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當月收入額,減去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本公告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稱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2.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單獨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併,按6個月分攤計稅,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在一個公曆年度內,對每一個非居民個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適用一次。計算公式如下(公式五):
當月數月獎金應納稅額=[(數月獎金收入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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