敵對外國人,又稱“敵性外國人”。是指與本國交戰國家所屬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確定這種人的標誌一般是:具有交戰國國籍;或住所在交戰國;或具有為交戰國服務的行為;或為交戰國或交戰國的人所控制。交戰國通常公布法律規定依何種標誌確定敵對外國人。如英國1939年頒布的《對敵貿易法》和《班出口及海關權力法》規定,“敵人”是指:居住在敵國領土上的人;代敵人完成法律行為的人;不是英國人或受英國保護而具有與英交戰國國籍的人。
在交戰國成立、囑墓榜或按交戰國法律夜糠促說組成、或為交戰國所控制的任何團體;貿易部申故邀櫃請本國苛法機關以政府的名義用命令的方式指名任何人為敵人。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欠肯她踏戰期間,刪燥乃各參戰國一般都宣布了扣押敵產,禁止汗膠向敵對外國人付款,禁止與之進行貿易或者締結其他契約漏她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