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以國教督辦〔2014〕4號印發《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專項督導的內容、專項督導的實施、問責、附則5章1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4年2月7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 章數:5
  • 編號:國教督辦〔2014〕4號
  • 附屬檔案: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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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通知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教督辦〔20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教育督導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部門:
為督促各地各校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應對並妥善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開展,根據《教育督導條例》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2月7日

暫行辦法

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教育督導條例》,為督促地方和學校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應對並妥善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重大突發事件是指涉及教育的重大突發事件,包括影響和危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開展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考試安全、群體性事件和學校治安、刑事案件、師德敗壞等事件。
第三條 實施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的目的是督促有關地方和學校在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過程中,切實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各地開展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並組織實施特別重大教育突發事件專項督導。
第五條 實施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堅持“及時有效、公正公開”的原則,推動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得到有效處理和解決,及時向社會公開事件處理和專項督導結果。

第二章

第六條 專項督導主要內容是地方和學校應對和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情況,包括:
(一)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物資儲備、監測與預警等方面的情況。
(二)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與救援等方面的情況,包括緊急報告、控制局面、組織疏散、實施救治、開展救援、立案調查等。
(三)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過程處理情況,包括校園安全隱患排除、食物中毒治療、傳染性疾病防治、事故傷害賠償、教育撫恤補助、師生和家長安撫、試題泄密和考試群體作弊處置、治安和刑事案件移交處理、群體聚集的疏散、教師師德教育、責任人處理等。
(四)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後續處理情況,包括校舍恢復重建、教學設備補充配置、校園及周邊環境整治、患病或受傷師生救治、師生心理干預、複課及組織學生參加中高考、維護校園師生穩定、試題泄密和考試群體作弊處置、治安和刑事案件協助處理、師生宣傳教育、處理結果通報、事後評估等。
(五)建立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公告制度,視情況向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通報相關工作,正確引導輿論的情況。
(六)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和考核問責機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的情況。
(七)其他與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相關的情況。

第三章

第七條 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了解情況,對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影響和危害程度進行評估。
第八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估情況,決定是否派出督導組開展專項督導,或指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實施專項督導。
第九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實施專項督導的程式:
(一)向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發出書面通知;
(二)督導組赴現場進行督導檢查,全面了解、掌握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理情況;
(三)督導組根據現場督導檢查情況形成初步督導意見,向當地及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反饋,向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督導報告;
(四)地方政府根據督導意見提出整改方案,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五)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視情況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和整改報告。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建立教育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及時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發生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和應對處理進展情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緊密配合,及時準確掌握教育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與處理情況,積極參與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與處理。

第四章

第十二條 建立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督導問責機制,將專項督導結果作為對相關單位和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對教育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理工作責任不落實、應對不積極、處理不妥當的地區、單位和個人,建議當地人民政府對其進行問責,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

日前,經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同意,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2月12日,教育部督導辦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針對教育領域 涉及監督層面
問:國家已經出台了突發事件應對的相關法律法規,《辦法》與這些法律法規是什麼關係?目的是什麼?
答:為應對突發事件,國家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有關部門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實施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主要是督促推動事件及時妥善解決,而不是直接負責處理突發事件。換句話說,這些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涉及的是執行層面,《辦法》專門針對教育領域,涉及的是監督層面。
出台《辦法》,主要目的在於通過實施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督促各地各校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應對並妥善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儘量減小或避免重大突發事件給教育造成的負面影響,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開展,維護教育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辦法填補突發事件督導制度空白
問:能否簡要介紹一下出台《辦法》的必要性和背景?
答:出台《辦法》是及時有效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必然要求。一直以來,涉及教育的重大突發事件時有發生,如地震、洪澇等自然災害,校車安全事故、校園踩踏等學校安全事件,師生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教師嚴重侵害學生合法權益並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師德敗壞事件等等。
《辦法》為督促地方政府和學校切實履行教育職責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旦發生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就有教育督導部門介入,專門督促有關部門和學校妥善應對、及時解決涉及教育的問題,有利於儘量減小或避免重大突發事件給教育造成的負面影響,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辦法》的出台填補了應對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督導制度的空白,強化了教育督導的監督指導職能。
督導貫穿涉及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各個環節
問: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的內容包括哪些?
答:《辦法》用專門的章節規定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的主要內容,包括地方和學校應對和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情況,涉及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從發生前到發生後的各個環節。具體來講,一是預防和準備階段,包括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物資儲備、監測與預警等。二是應對處理與救援階段,包括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的緊急報告、控制局面、組織疏散、實施救治、開展救援、立案調查等。三是過程處理階段,包括隱患排除、救治、安撫、撫恤、賠償、教育、懲罰處置等。四是後續處理階段,包括恢復重建、環境整治、心理干預、維護穩定、宣傳教育、結果通報、事後評估等。五是建立健全公告制度、監督檢查和考核問責機制等情況。
強化督導結果套用 單位或個人應對不力將問責
問:《辦法》為推動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解決,建立了什麼樣的機制?
答:推動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解決,需要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緊密配合。為此,《辦法》建立了信息報告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及時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發生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和應對處理進展情況;建立了督導問責機制,規定專項督導結果是對相關單位和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強化了督導結果的套用,同時明確了要對教育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理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
明確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職責 專項督導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問:《辦法》具有什麼樣的特點?
答:《辦法》主要有三大特點:
首先是問題入手,及時高效。《辦法》以解決問題為導向,對如何督促地方政府和學校積極應對、妥善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作出規定,體現了以維護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為制定政策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的理念。《辦法》針對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發生突然的特點,上下聯動,第一時間做出反應,快速推動事件解決。
其次是信息公開,客觀公正。《辦法》規定教育督導部門作為第三方,督促政府和學校積極應對和妥善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並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和整改報告,主動接受社會和媒體監督,體現了督導的客觀公正,形成了應對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倒逼機制。
再次是職責明確,科學規範。《辦法》明確了各級教育督導部門的職責以及實施專項督導的內容和程式,使專項督導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一旦發生教育重大突發事件,教育督導部門將按照一整套規範的程式,督促地方政府和學校履行教育職責,維護廣大師生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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