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科研行為的意見

教監[2012]6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科研行為的意見
  • 目的:為落實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
  • 型號:教監[2012]6號
  • 意義:更好的發展
簡介,詳情,

簡介

為全面落實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調動和保護高校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維護高校科學研究秩序,營造良好科研氛圍,增強高校科研能力,促進教育科技事業科學發展、健康發展,現就規範高校科研行為提出如下意見:

詳情

一、規範高校科研行為的總體要求
1.科學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職能,科研人員是高校科學發展的重要資源。長期以來,高校科研人員牢記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使命,立足崗位、敬業奉獻,為創新型國家建設和高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作出重要貢獻。新的歷史條件下,大力推動科技創新驅動發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對高校科學研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當前,在高校科研活動中學術失范行為較為嚴重,貪污、挪用科研經費案件時有發生。進一步規範高校科研行為,維護科研秩序,是一項緊迫任務。
2.規範高校科研行為的總體工作要求是:堅持教育引導、制度規範、監督約束並重的原則,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嚴格規範科研行為與保護科研人員積極性創造性相結合,切實加強科研行為管理,促進科研人員廉潔從業。
3.高校科研人員開展科研活動的總體要求是: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嚴格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模範遵循學術規範和科學倫理,堅決抵制學術失范和學術不端行為;大力弘揚科學研究精神,不斷增強科技創新能力;嚴格遵守師德規範,牢固樹立服務意識,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二、高校科研行為規範的具體內容
4.科研人員申報項目,要堅持實事求是,充分考慮自身研究力量,加強可行性論證,對申報項目的工作基礎、研究現狀、人員組成等作真實陳述,保證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可信。不得隱瞞與項目協作單位以及參與人員的利益關係。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項目評審工作。
5.科研人員要在學校指導協助下,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科研經費預算,增強預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編造虛假契約、虛列支出項目等手段編報虛假預算。
6.科研人員要嚴格按照項目契約(任務書)的預期目標和要求,認真完成各項研究任務,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規。不得隨意變更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研究進度和執行期、主要研究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將科研任務外包、轉包他人,利用科研項目為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確保科研項目安全。
7.科研人員要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偽造、篡改科研數據文獻。
8.科研人員要嚴格遵守財經法律法規,堅持科研經費統一管理原則,按照預算批覆的支出範圍和標準使用經費,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不得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科研經費,購買與科研活動無關的設備、材料。不得虛構項目支出、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經費。不得虛列、虛報、冒領科研勞務費,用科研經費報銷個人家庭消費支出。不得用科研經費從事投資、辦企業等違規經營活動。不得隱匿、私自轉讓、非法占有學校用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不得借科研協作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
9.科研人員在學術評價和學術評審活動中,要堅持科學標準,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如實反映評價對象的質量和水平,若與被評對象存在利益關係,要及時主動說明並迴避。不得在學術評價或學術評審活動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泄露評審信息,散布不實評審信息,利用評審工作或掌握的評審信息謀取利益,從事不正當交易。
10.項目負責人要模範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項目申報、執行和科研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相關性負直接責任,在項目申報、實施和結項等環節,主動向管理部門說明與科研活動利益關聯和利益衝突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要加強對所帶領科研團隊、所承擔項目的成員特別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體力行、言傳身教。
三、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行為管理機制
11.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在高校黨委的領導下,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把科研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工作總體部署,不斷完善科研行為管理制度和服務保障機制,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新創造活力。
12.堅持高校黨委對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科研經費的監管,強化責任意識,完善責任體系,健全科技資源配置機制、科研活動內控機制。校長要認真履行法人代表責任,指導督促分管科研、財務工作的校領導,加強對科研行為的管理。分管科研、財務工作的校領導要切實擔負起對科研活動督促引導和對科研經費監督管理的職責。
13.高校科研、財務等職能部門,要增強管理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監管職能,加強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指導、管理、監督,對科研人員申報的合作(外協)項目,要按項目管理規定嚴格審核把關。學院(系、所、中心、研究院等)作為科研活動基層管理單位,要認真履行對本單位科研行為的監管責任,對項目執行、經費使用等情況予以指導和監督。審計、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重大科研項目執行、科研經費使用、科研人員從業行為的監督檢查。
14.高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應充分發揮在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學風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規程,積極開展學術規範和科研誠信宣傳教育。學校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隊要加強團隊管理,完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學校要為學術組織有序有效開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5.高校要把教育引導作為規範科研行為、促進科研人員廉潔從業的基礎,加強對科研人員職業素養和誠信教育,弘揚良好學風,不斷提高科研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加大違法違紀案件通報力度,加強警示教育、示範教育,增強科研人員廉潔從業意識。建立健全科研人員培訓制度,將法律法規、廉潔從業培訓納入教師崗位培訓和職業培訓之中,完善培訓內容,創新培訓形式,建立培訓檔案,增強培訓實效。
16. 高校要加強科研文化建設,把科研文化建設作為大學文化傳承創新的重要動力,大力培育崇尚科學、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並蓄、寬鬆和諧的學術環境,誠實守信、風清氣正的文化氛圍。
17.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人員考核評價體系,建立科研誠信檔案制度,及時準確記錄科研人員從業行為,將廉潔從業情況納入對科研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教學科研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四、依法懲處高校科研違法違紀行為
18.高校要完善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機制,嚴肅查處科研活動中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對於違反科研行為規範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警示、通報批評、暫停項目執行和項目撥款、責令整改、終止項目執行和項目撥款直至限制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9.高校各級領導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對科研人員的服務和科研活動的監管職責,加強服務保障、教育引導、監督管理,確保科研工作健康發展。因未能正確履行監管責任,發生科研人員重大違法違紀問題被依法判處刑罰的,參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有關領導、管理人員的責任。
2012年12月1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