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深化高等學校科技評價改革的意見

2013年11月29日,教育部以教技〔2013〕3號印發《關於深化高等學校科技評價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明確改革導向、實行分類評價、堅持開放評價、切實組織落實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深化高等學校科技評價改革的意見
  • 發文字號:教技〔2013〕3號
  • 發文時間:2013年11月29日
  • 發文單位:教育部
意見,解讀,

意見

教育部關於深化高等學校科技評價改革的意見
教技〔2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深化高校科技評價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改革導向
1.高等學校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科技評價不僅是高校科技管理的主要手段,而且是高等教育巨觀管理和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對高等學校辦學行為具有突出的導向作用。深化高校科技評價改革,對於大力提升高校創新能力、推動高等教育綜合改革、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高校長期以來形成的以統一、量化為特徵的科技評價機制,對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了重要作用。面對全面提高質量和創新驅動發展的時代要求,科技評價中的問題日益顯現:重數量輕質量、重形式輕內容、重短期輕長遠的現象依然存在;評價指標單一化、評價標準定量化、評價方法簡單化、評價結果功利化等傾向沒有得到根本扭轉;分類評價實施不到位,對科技成果轉化、科學普及等工作激勵不足;科技支撐教學和創新人才培養的導向不夠;開放評價、長效評價機制不夠健全,這些問題將嚴重影響高校科技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高校科技評價改革的任務十分緊迫。
3.深化科技評價改革的指導原則是:鼓勵創新,服務需求,科教結合,特色發展。注重科技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重點突出圍繞科學前沿和現實需求催生重大成果產出的導向,建立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導向,推進科教結合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的導向,鼓勵科技人員在不同領域、不同崗位做出特色,追求卓越。
4.深化科技評價改革的目標是,根據不同類型科技活動特點,建立導向明確、激勵約束並重的分類評價標準和開放評價方法,營造潛心治學、追求真理的創新文化氛圍。著力提升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的原始創新能力,關鍵共性技術的有效供給能力,支撐高質量創新人才培養的能力,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需求的能力。
二、實行分類評價
5.實施科學的分類評價。針對科技活動人員、創新團隊、平台基地、科研項目等不同對象,按照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不同工作的特點,分別建立涵蓋科研誠信和學風、創新質量與貢獻、科教結合支撐人才培養、科學傳播與普及、機制創新與開放共享等內容,科學合理、各有側重的評價標準。
6.對主要從事創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動人員實行代表性成果為重點的評價。對基礎研究人員的評價以有利於潛心研究、長期積累,催生重大原創性成果為重點。對套用研究人員的評價以聚焦需求,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重大技術突破為重點。對軟科學研究人員的評價以服務決策需求,形成戰略研究報告,支撐思想庫智囊團建設為重點。
7.對主要從事技術轉移、科技服務和科學普及的科技活動人員實行經濟社會效益和實際貢獻為重點的評價。鼓勵高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完善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機制,面向市場和產業需求,把科技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加強協同創新,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積極開展科學普及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養;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提高創新創業人才培養質量。
8.對從事技術支撐和服務的科技活動人員實行以服務質量與實際效果為重點的評價。鼓勵高校加強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的引導,提高技術支撐人員服務技能,加強自主開發儀器設備。
9.對高校創新團隊實行以解決重大科技問題能力與合作機制為重點的整體性評價。圍繞團隊自身建設、代表性成果、科教結合、機制文化等方面開展評價。要認可團隊科技成果所有參與者的實際貢獻,同時反對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
10.對高校創新平台(機構、基地)實行以綜合績效和開放共享為重點的評價。圍繞創新質量、服務貢獻、科教結合、人才隊伍、機制文化等方面開展評價。鼓勵創新平台深化科教結合,注重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服務和科學普及。鼓勵接受國內外訪問學者。科研基礎設施依照規定應該開放的一律對社會開放。
11.對不同類別科技項目,制定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注重創新的獨特價值。基礎研究項目要以原始創新性成果和創新性人才培養為評價重點,著重評價科學價值。套用研究項目要以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突破、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經濟社會效益等為評價重點,著重評價目標完成情況、成果轉化情況以及技術成果的突破性和帶動性。產業化開發項目要以技術、產品的成熟度和市場反應為評價重點,著重評價對產業發展的實質貢獻,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
三、堅持開放評價
12.建立開放評價機制。基礎研究以同行評價為主,大力加強國際同行評價。套用研究和產業化開發應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評價成果的機制,由用戶、市場和專家等相關第三方參與評價。加強開放、多元的國內外專家資料庫建設和共享。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科技評價工作效率和開放程度。
13.完善公平、公正、透明的開放評價規則。完善評價答辯、公示、反饋、申訴、舉報和回溯評價制度,健全隨機、迴避的評價專家遴選機制,健全評價專家責任和信譽制度,增強評價專家的社會責任感,保證評價工作的獨立性、公正性和評價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
14.建立長效評價機制,避免頻繁評價。根據科技活動類型、學科特徵,結合人事聘用契約、項目過程的要求,適當延長評價周期,注重評價實效。科技活動人員的評價周期原則上不少於3年,對青年科技人員實施聘期評價,創新團隊和平台基地的評價周期原則上不少於5年,根據績效情況可減少、減免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共享,避免重複評價。
四、切實組織落實
15.全面改革教育系統各類科技項目、人才項目和科技獎勵的評審辦法。按照改革導向,教育部將修改完善各類科研基地和人才項目評價體系及評價機制;提高科技獎勵質量,減少數量,適當延長報獎成果的套用年限。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本部門各類科技項目、人才項目和科技獎勵做相應改革。
16.高校承擔科技評價改革的主體責任。加強以科研誠信與學風、創新質量、服務貢獻和科教結合為重點的分類評價,更加強調科研成果轉化套用、技術轉移推廣、科學普及等科技產出在評價中的作用。要改變考核評價中將科技項目與經費數量過分指標化、目標化的作法。要改變在教師評聘、收入分配中過分依賴和不合理使用論文、專利、項目和經費數量等科技指標的做法,減少科技評價結果與利益分配過度關聯。
17.在教育管理中科學合理使用科技評價結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最佳化科技指標在高校設定、資源配置、學科評估、研究生教育等管理環節中的使用方式。按照此次科技評價改革的導向,修訂相應的指標和標準,更加強調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更加注重科教結合支撐人才培養。
18.科技人員要弘揚求真務實的科學精神和健康向上的評價文化。要加強科學道德建設,踐行誠信文化,抵制不良風氣的侵蝕。要開展學術批評與學術爭論,保障不同學術觀點的公開表達和充分討論,共同營造求真求實、平等爭鳴、鼓勵探索、寬容失敗的氛圍和環境。
19.引導社會力量科學合理地使用科技指標評價高校。要增強指標的系統性和完整性,補充和完善科教結合支撐人才培養、服務與貢獻、科學普及等指標。要正確處理數量、質量和投入產出比的關係,強化對特色、質量和社會貢獻的考察。應避免對不同類型高校採取同一標準、依據少數定量科技指標進行簡單排名與短期評價。
教育部
2013年11月29日

解讀

長久以來廣為詬病的高校科技量化評價機制或將得到改變。2013年11月29日,教育部發布《關於深化高等學校科技評價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改變現有考核評價中將科技項目與經費數量過分指標化、目標化,在教師評聘、收入分配中過分依賴、不合理使用論文、專利、項目和經費數量等科技指標等做法,減少科技評價結果與利益分配過度關聯。
面對全面提高質量和創新驅動發展的時代要求,《意見》明確指出,現行“以統一、量化為特徵”的科技評價機制“嚴重影響高校科技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
對不同科研方向實施分類評價成為此次改革最大亮點。《意見》指出,針對科技活動人員、創新團隊、平台基地、科研項目等不同對象,按照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不同工作的特點,分別建立涵蓋科研誠信和學風、創新質量與貢獻、科教結合支撐人才培養、科學傳播與普及、機制創新與開放共享等內容,科學合理、各有側重的評價標準。具體表現為:對主要從事創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動人員實行代表性成果為重點的評價;對主要從事技術轉移、科技服務和科學普及的科技活動人員實行經濟社會效益和實際貢獻為重點的評價;對從事技術支撐和服務的科技活動人員實行以服務質量與實際效果為重點的評價;對高校創新團隊實行以解決重大科技問題能力與合作機制為重點的整體性評價;對高校創新平台(機構、基地)實行以綜合績效和開放共享為重點的評價。
《意見》要求,建立開放評價機制。基礎研究以同行評價為主,大力加強國際同行評價;套用研究和產業化開發應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評價成果的機制,由用戶、市場和專家等相關第三方參與評價。完善評價答辯、公示、反饋、申訴、舉報和回溯評價制度,健全隨機、迴避的評價專家遴選機制,健全評價專家責任和信譽制度,增強評價專家的社會責任感,保證評價工作的獨立性、公正性和評價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
同時建立長效評價機制,避免頻繁評價。科技活動人員的評價周期原則上不少於3年,對青年科技人員實施聘期評價,創新團隊和平台基地的評價周期原則上不少於5年,根據績效情況可減少、減免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共享,避免重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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