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公文處理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我部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結合近年來部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際情況,在對《國家教委關於公文格式、起草、簽發、報送、印製、歸檔的若干規定》、《國家教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家教委公文的意見》、《教育部關於公文審批的若干規定》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了《教育部關於公文處理的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公文處理的若干規定
  • 生成日期:2007-12-18
  • 發文機構教育部辦公廳
公文格式,使用範圍,行文關係,公文起草,公文呈批,公文簽發,公文印發,

公文格式

教育部公文種類主要有: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會議紀要等12種。
教育部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屬檔案、印章、成文日期、附註、主題詞、抄送機關、部內傳送、印製版記等部分(區域)組成。
  (一)秘密等級 涉秘公文應當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秘密”。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對於保密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在標註密級的同時應標明保密期限。
  (二)緊急程度 緊急公文應當選擇標註“急件”或“特急”和“特急限時”。
  (三)發文機關標識 即指公文的版頭,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其他機關以黨政軍群排序。
  (四)發文字號 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機關代字由辦公廳確定。黨組、部、廳檔案和函件以及教育部通報發文序號統一由辦公廳編制;教黨任和教任發文序號由人事司編制;部令和規章備案件發文序號由政法司編制。明碼、密碼電報由辦公廳按有關規定編號。
  (五)簽發人 向上級機關報送的公文應當在規定區域內標註簽發人姓名。聯銜向上級機關報送的公文,按公文版頭的排序標註簽發人姓名;只會簽但不聯銜向上級機關報送的公文,要標註會簽單位名稱及會簽人姓名。
  (六)標題 公文的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一般由發文機關、公文的主要內容、文種三部分組成。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七)主送機關 即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主送機關在一個單位以上的,各單位排序要按照規範的寫法。
  (八)附屬檔案 附屬於公文正文的其他材料,具有對公文進行補充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等作用,是公文的重要組成部分。
  (九)印章 除“會議紀要”外,公文應當加蓋相應的印章,“令”署部長簽名章,電報加蓋“發電專用章”。聯合下發的公文,聯合發文機關都要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
  (十)成文日期 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一)附註 向上級機關報送的公文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如聯繫人的姓名和電話,檔案分送情況等。
  (十二)主題詞 公文應當標註主題詞。向上級機關報送的公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註主題詞,其他公文按照《教育部公文主題詞表》標註。
  (十三)抄送機關 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禁止不根據實際情況濫抄濫送,也要防止漏抄漏送,造成工作脫節。
  “決定”、“公告”、“通告”三類公文無主送抄送機關,只在抄送機關位置註明傳送範圍。“教育部通報”根據內容確定傳送範圍。
  (十四)部內傳送 部內需報送的部領導和抄送的相關司局。
  (十五)印製版記 由公文印發機關、印發日期和條形碼組成。

使用範圍

  教育部公文版頭一般分為黨組、部、廳檔案頭和黨組、部、廳函件頭二類。明碼、密碼電報由辦公廳按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版頭。
  公文的版頭與發文字號配套使用,不得混用。具體規定為以下10種:
  (一)“中共教育部黨組檔案”,編“教黨〔公元年份〕×號”。適用於:部黨組傳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作出重大工作部署;轉發黨中央、國務院及上級機關的檔案;批轉下級機關和單位的重要請示、報告;就重大問題向中央的請示、報告等。
  (二)“中共教育部黨組”函件,編“教黨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部黨組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有關具體問題;就有關具體問題與同級機關黨組(黨委)及省級黨委進行商洽,徵詢意見,答覆問題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編“第×號”。適用於: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職權範圍內發布規章。
  (四)“教育部檔案”,編“教×〔公元年份〕×號”。適用於:教育部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教育部黨組的有關精神而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向國務院及上級機關請示、報告重要問題;轉發上級機關的檔案;批轉下級機關的重要請示、報告;制定教育政策;下達重要教育、教學等計畫,印發國務院領導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會議紀要等。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函件,編“教×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教育部就具體事項與同級機關進行商榷;答覆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重要詢問;批覆下級機關的請示;向上級機關報告具體事項等。
  (六)“中共教育部黨組”任免通知,編“教黨任〔公元年份〕×號”。適用於:部黨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機關及直屬單位司局級幹部和部屬高校黨委、紀委領導幹部;向中央組織部報送備案報告。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任免通知,編“教任〔公元年份〕×號”。適用於:教育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部屬高校行政領導幹部。
  (八)“教育部通報”,編“第×期”。適用於:印發部領導的講話。
  (九)“教育部辦公廳檔案”,編“教×廳〔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以教育部辦公廳名義傳達、貫徹上級機關的指示;就有關具體問題向教育系統和直屬機關進行具體工作布置;通報有關具體事項;印發重要會議通知;下達或調整具體教育、教學計畫等。
  (十)“教育部辦公廳”函件,編“教×廳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以教育部辦公廳名義答覆中辦、國辦及有關部門徵求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就具體事項與同級機關相關部門進行商榷;印發會議通知;向下級機關徵求意見等。

行文關係

   根據發文機關與收文機關之間的行文關係,教育部公文一般分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3種。
  (一)上行文:向上級機關的行文。即向中共中央、國務院等上級機關行文。一般用請示、報告、意見等文種。
  (二)下行文:對下級機關的行文。即向省級教育部門、直屬高校行文。一般多用令、通知、通報、意見、決定、批覆等文種。
  (三)平行文:平行或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行文使用平行文。一般用函、意見、通知等文種。
四、行文規則
(一)黨務和政務事宜要分別行文。
(二)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對使用電話或發便函即可辦理的事項,不發正式公文。
(三)除辦公廳外,各司局一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更不得下髮帶有商業推銷性質的公文。
司局根據工作需要,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與下級機關、高等學校的相關部門和同級機關的有關部門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一般事務性問題時,可以發司局函件,由各司局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除上級機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原則上不直接向領導同志個人行文。確需行文的,一般不多頭分送,因緊急情況確需分送的,應在首頁註明分送情況。確需向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報告工作的簽報,由辦公廳負責統一報送。
  擬請上級機關領導人出席有關活動並講話時,一般在報送請示的同時將講話代擬稿附上,並且應至少提前一周報送。落實上級機關領導同志批示的情況報告,應根據上級機關有關要求確定是否附領導同志批示複印件。
  (五)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向省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況需正式行文,應報請國務院批准。
  特別重要的下行文,在主送省級教育部門的同時,應根據工作需要抄送省級人民政府。教育部不向省級教育部門內設處室行文。
  (六)上行文的報告與請示事項應當嚴格分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先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與有關部門會簽後上報。
  (七)部外單位徵求教育部關於教育工作方面意見的回覆公文,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以教育部黨組、教育部、教育部辦公廳函件形式發出。各司局一般不以司局函件形式回復。

公文起草

  (一)起草公文必須嚴肅認真;要做到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要重點突出,觀點鮮明,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範;事實、數字和引文等要準確;要正確使用標點符號;篇幅力求簡短。
  (二)主辦司局辦公室要協助司局負責人認真做好公文的核稿、催辦工作,司局負責人要從內容到文字嚴格把關,經司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辦公廳運轉。重要公文,司局主要負責人應該親自動手或主持起草。
  (三)主辦司局起草的公文,涉及部內其他司局職能範圍內的事項,主辦司局應當主動與有關司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會簽後,送辦公廳審核。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司局應當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連同文稿一併送辦公廳報部領導協調或審定。
  (四)主辦司局起草的重要規範性檔案,凡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或者規定審批、核准、資格、處罰等內容的,要送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核並會簽。

公文呈批

  (一)各司局報請審批的公文,統一經辦公廳登記審核後呈送分管部領導審批。少數特殊的公文(主要指涉及教育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件、紀檢件,含密碼電報的外事件,以及緊急重大事項),可由有關司局專人直送;其中凡涉及重大方針、政策及重要情況的,須報部長審批。報送部長的簽報,由主辦司局負責人簽字,經辦公廳審核登記後,一般應先送分管部領導審閱。
  (二)為防止公文在審批和批轉過程中出現重複批示或錯漏,所有公文一律不得分送。部領導和秘書一般也不直接接受司局和其他單位的呈文。
  (三)草擬的公文要用A4紙列印後報送。如修改過程中文面雜亂,要清稿後再送辦公廳。一般不要把辦文過程中的便條上送。如必需隨帶附屬檔案,或經過幾家會簽需要說明的,由主辦司局匯總意見寫一個提要隨文上送。
  (四)擬印發的公文須經辦公廳核稿。審核的重點:是否確需行文;行文的級別、方式是否妥當;涉及其他司局或者外單位的問題,是否與其協商、會簽;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公文處理程式,是否符合文種使用和公文格式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出的政策、規定是否與已發布檔案矛盾或者重複;遣詞造句、文字表達、標點符號、層次序數等是否準確規範;密級確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緊急程度是否合適,傳送範圍是否恰當,主題詞標引是否正確,附屬檔案有關材料和資料是否齊備、名稱題目是否一致等;根據公文內容確定公文版頭,核定印數。
  (五)經核稿符合呈批要求的公文,由辦公廳按程式報批。對於不符合呈批要求的公文,核稿人員可以對文稿進行修改後按程式報批;或提出修改意見退主辦司局修改後報批。

公文簽發

  (一)以教育部黨組或教育部名義印發的上行文,經分管的黨組成員或部領導審核後,由黨組書記或部長簽發。
  以辦公廳名義印發的上行文,須經有關部領導審核同意。
  (二)以教育部黨組或教育部名義印發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黨組成員或分管部領導簽發。其中,重要的規範性檔案,經黨組書記或部長審閱後送印;涉及重大問題的,由黨組書記或部長簽發。
  以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平行文、下行文,由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簽發。其中,重要的規範性檔案,副主任簽發後須經主任審閱後送印;涉及重要事項的,須報請分管部領導審核同意。
  (三)有關司局以教育部名義承辦已經部領導授權同意的具體業務的格式性公文,可由司局負責人簽發,經辦公廳主任核閱。
  (四)同其他同級單位會簽的文稿,經主辦司局負責人和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審閱後,再報送分管部領導或部長簽發。
  (五)辦公廳對司局報送的公文應及時進行審核、報批。普通公文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5天;緊急公文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1天;特急件應及時審核。
  部、廳領導對呈請批示的各類公文,要及時批閱。普通公文一般不超過7天;特急件應及時批閱;限時辦理的公文應在時限內批閱;涉及多位部領導的公文,由辦公廳跟蹤辦理情況,及時完成報批。
  部、廳領導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公文印發

  (一)經部、廳領導簽發後的公文在印發前均需由辦公廳覆核。覆核的重點: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屬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範等。經覆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式複審。
  (二)凡以教育部黨組、教育部和教育部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包括與其他同級單位的會簽件),由辦公廳編號後,統一由文印中心印發。司局不得自行印製或翻印教育部黨組、教育部、教育部辦公廳發文。
  (三)教育部通過教育政務套用與服務平台的電子檔案信息交換系統向教育系統傳送的會議通知、培訓通知、情況通報等緊急告知性、事務性公文,可以電子公文替代紙質檔案。如之後仍需印發紙質檔案的,以紙質檔案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