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落實部黨組成員黨風廉政建設崗位責任的意見》的通知

教監廳[2004]5號

為進一步加強教育部黨風廉政建設,中共教育部黨組對其成員提出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明確了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各自應負的崗位責任。現將《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落實部黨組成員黨風廉政建設崗位責任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對執行情況予以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落實部黨組成員黨風廉政建設崗位責任的意見》的通知
  • 檔案號:教監廳[2004]5號
  • 用途:加強教育部黨風廉政建設
  • 性質:檔案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性,帶頭落實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要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抓好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反腐倡廉工作,對責任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要不斷豐富和完善責任制的內容,加強監督檢查,認真解決本部門、本單位存在的責任不明確、考核不認真、追究不到位等問題,促進責任制落到實處。
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落實部黨組成員黨風廉政建設崗位責任的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教育部關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對落實教育部黨組(以下簡稱部黨組)成員黨風廉政建設崗位責任提出以下意見:
第一條 部黨組對教育部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部黨組書記負總責,部黨組成員按照分工對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以及分管業務範圍內的行風建設各負其責。
第二條 中央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以下簡稱駐部紀檢組)協助部黨組組織協調教育部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部黨組及其成員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部黨組及其成員支持駐部紀檢組履行職責,自覺主動地接受監督。
第三條 部黨組書記對部黨組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各項具體責任。
(一)擔任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教育部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及組織協調。召開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專題會議、研究重大問題,每年至少一次。
(二)將教育部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列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部黨組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全面部署工作,過問重大問題。
(三)組織、督促部黨組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團結、帶領部黨組其他成員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維護和遵守黨的紀律。
(四)監督部黨組其他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主動聽取他們關於分管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匯報,每年至少一次。
(五)支持紀檢、監察、審計機關按照規定職責開展工作。
(六)發現部黨組其他成員廉潔自律方面存在問題時,要及時提醒,促其糾正。
第四條 部黨組其他成員向黨組書記負責,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各項具體責任。
(一)領導並監督分管部門和單位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維護和遵守黨的紀律,落實教育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署。
(二)督促分管部門和單位學習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會議和檔案精神,開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動。
(三)督促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黨風廉政制度建設。主動聽取分管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關於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匯報,每年至少一次。
(四)支持紀檢、監察、審計機關按照規定職責開展工作,堅決制止和查處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五)根據部黨組的安排和要求,對分管部門和單位的新任主要負責人進行任職談話,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問題作為談話重要內容;發現分管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廉潔自律方面存在問題時,要及時提醒,促其糾正。
(六)擔任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的黨組成員,協助組長組織協調教育部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五條 實行部黨組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溝通制度。
部黨組書記應與駐部紀檢組組長溝通情況;部黨組其他成員應向黨組書記或駐部紀檢組組長溝通情況;部黨組書記可與駐部紀檢組組長共同或分別向部黨組其他成員溝通情況。
需要溝通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部門和單位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重要情況;
(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署及落實中需要協調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和調研中發現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情況;
(四)其他需要溝通的情況。
第六條 實行部黨組成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報告制度。
(一)部黨組書記按照有關要求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報告教育部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二)部黨組成員按照有關規定向部黨組和駐部紀檢組報告個人重大事項。
(三)部黨組成員按照有關規定述職述廉。
(四)部黨組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發生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應及時向黨組書記和駐部紀檢組組長報告。
第七條 部黨組及其成員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等,將受到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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