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巡迴督察、督辦機制的通知
- 實施日期:2006年4月18日
- 發布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 編號:教財廳〔2006〕3號
督察、督辦內容,組織實施,有關要求,
督察、督辦內容
(一)全面督察各地推進和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新機制的情況
1.檢查各地在推進和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新機制過程中,當地政府及教育、銀行、銀監會、財政等部門的組織、協調情況,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高校和經辦銀行對工作的重視程度和推進措施;
2.督促各地進一步鞏固已有工作成果,推動已落實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高校加快貸款審批和發放速度;督促各地尚未確定經辦銀行的高校落實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並儘快開展工作;
3.檢查各地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機構建設、人員配備和條件保障情況;
4.督促各地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抓緊與承辦銀行續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定,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和銀校合作工作持續、穩定發展;
5.督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切實加強對大學生的誠信教育工作和對銀行個人徵信系統的宣傳工作;
6.檢查各地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畢業貸款學生個人信息採集工作的情況;
7.對國家開發銀行在河南、山西、青海等省開辦國家助學貸款試點工作的有關情況進行調研。
(二)對各高校推進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新機制的工作進行重點督辦
1.督促各高校按照要求在今年秋季開學前成立專門的學生資助中心;
2.督促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和落實全面銀校合作協定;
3.督促各高校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貸後管理和催還欠款,對中央部門所屬高校進行重點督辦;
4.督促各高校切實加強對大學生的誠信教育工作和對銀行個人徵信系統的宣傳工作;
5.檢查各高校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畢業貸款學生個人信息採集工作的情況。
組織實施
督察、督辦工作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組織實施,邀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有關經辦銀行總行派員參加。為加強對督察、督辦過程中所發現問題的調研工作,同時組織部分高校從事學生資助工作的同志和研究人員共同參加工作。
督察、督辦工作��取選派專人赴各地、各高校進行督察、督辦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填報統計報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從今年4月份開始,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派出10個督察組,每個組3―5人,包省包校,常年堅持在各地和高校進行巡迴督察、督辦。督察、督辦方式包括:查閱檔案、召開座談會、到省級學生資助機構和高校進行檢查、與省級學生資助機構和高校的有關負責同志溝通情況和交換意見等。
為全面了解各地、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推進和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新機制的情況,各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有關部門(單位)所屬高校須按照本通知所附報表格式,填報國家助學貸款進展情況,在督察組抵達各地、各高校時,一併交給督察組,接受督察。
督察組的分組情況、督察人員的組成以及具體督察、督辦時間將另行通知。
有關要求
1.對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巡迴督察、督辦機制是一項長期工作,是督促各地、各高校積極推進和認真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新機制的重要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各高校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認真做好相關準備工作;要認真接受督察、督辦,分析和總結本地區、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新機制的落實情況,找出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制定改進工作的具體措施。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要嚴格按照要求,如實、準確地填報《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巡迴督察、督辦情況表》(附後),不得虛報、漏報。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可參照本通知辦法,建立本地區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巡迴督察、督辦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