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教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等檔案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五屆二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石家莊華醫醫學專修學院(資源)的基礎上籌建石家莊人民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籌建期限為一年。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我部將經我部核准的《石家莊人民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籌)章程》(見附屬檔案),向社會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同意籌建石家莊人民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的通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二○○八年四月八日
- 適用地區:石家莊
- 文號:教發廳函〔2008〕20號
教發廳函〔2008〕20號,石家莊人民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籌)章程二八年四月八日,
教發廳函〔2008〕20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依託石家莊華醫醫學專修學院改建石家莊醫學護理高等專科學校的函》(冀政函〔2006〕108號)和《河北省教育廳關於石家莊華醫醫學專修學院申辦高等專科學校校名問題的請示》(冀教發〔2008〕2號)收悉。
望你省本著改革的精神,加強對學校的領導,按照普通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的要求和條件,對學校進行科學規劃,特別是要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努力提高辦學水平,爭取儘快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高等專科學校的設定標準。籌建期滿後,按照有關規定由你省向我部提出正式設立的申請,我部按有關程式和規定對籌建情況進行考察,並提交全國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討論、評議。
附屬檔案:石家莊人民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籌)章程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屬檔案:
石家莊人民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籌)章程二八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適應河北省和省會城市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新時期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實現學校的科學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總體辦學水平,確保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堅持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依法辦學,依法治校,發展社會主義民辦高等教育事業。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的民辦高等專科學校,由楊勇投資舉辦,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學校名稱與校址
第四條 學校名稱為石家莊人民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籌)。
第五條 學校校址設在石家莊市紅旗南大街滙豐路18號。
第六條 學校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積極支持和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履行其職責。
第三章 辦學宗旨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學校定位於立足河北,面向農村,面向基層,服務全省,輻射全國,並著眼於與國際先進醫療護理模式接軌,培養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護理及醫學醫技類人才,為加快實現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的目標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新貢獻。
第九條 根據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自身發展的需要,大力推進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和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最佳化教學結構和資源配置,努力提高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四章 辦學規模和學制
第十條 目前學校占地面積19.55萬平方米,建築面積13.10萬平方米,可容納3000餘名普通全日制專科生在校就讀。
第十一條 學制三年,招生對象為應、往屆高中畢業生。
第五章 學科門類與專業設定
第十二條 學校學科門類為醫學。
建校初期,學校設高級護理、臨床醫學、口腔醫學、醫學檢驗四個專業。根據社會需求和學校發展,逐步增設其他醫學類專業。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 學校採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教育的形式。
第十四條 使學生掌握必備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相應能力。
第十五條 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學校按國家規定,頒發大學專科畢業證書。
第七章 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學校對外發生法律關係,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
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組成
(一)學校首屆董事會由學校舉辦者推選,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或擔任。換屆時的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和董事會推選,董事長由新的一屆董事會選舉產生。
(二)學校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應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
(三)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
(四)董事增補,由舉辦者或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
(五)董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可以隨時罷免:
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變動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職責的;
3.本人要求解職的;
4.教育行政部門建議罷免的。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董事會議事規程:
(一) 議事程式和規則由董事會會議提出、討論並通過,秉承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推進學校發展的根本利益的規則。
(二) 學校董事會由董事長負責召開。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或委託董事會其他成員負責召開。
(三) 學校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一周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為有效。
(四)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權制度,董事會的決議需經全體董事的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能生效。
(五) 學校董事會討論以下重大事項,必須得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l.聘任和解聘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
3.制訂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
4.審核、批准年度預算、決算;
5.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6.其他重大事項。
(六) 董事會應對所議議題形成會議記錄,重大事項還要撰寫會議紀要印發或存檔。會議記錄一般由董事長審核簽名。形成董事會決議的會議,出席會議的所有董事均應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校長,校長人選由董事會確定,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由董事會聘任。
校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任職條件執行,但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二十二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學校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學校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委員會,以確保學校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 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黨委的有關規定,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 領導學校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三) 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和學生會等民眾組織開展工作;
(四) 支持和幫助校長推進學校各項事業的改革與發展,保證以育人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圓滿完成。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及民主監督的權利,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通過深化改革,建立符合學校特點的人事制度,強化崗位意識,積極引入競爭機制,推行全員聘任制;實行德、勞、績、效統一考核的工資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辦法,強化聘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接受上級派駐的督導員的督促、檢查和指導。
第八章 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第二十八條 教育事業費以學校董事會籌資為主,舉辦人根據學校規模和辦學需要向學校注入資金。目前學校總資產達2.21億元,其中舉辦者累計投入1.48億元,銀行貸款4546萬元,辦學積累2640萬元。淨資產1.76億元,固定資產1.69億元。學校對上述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所收學費、雜費作為學校辦學經費補充,納入事業費,由學校統一管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學校資產。
第二十九條 積極開闢教育經費的來源渠道,通過多種形式辦學、發展校辦產業、引進社會資金和捐資、貸款等渠道,增加學校的教育經費。
第三十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更換合夥負責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九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合併、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 辦學期限屆滿,經董事會決定不再繼續辦學;
(二) 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標,經舉辦者提出,董事會通過,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三) 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四) 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第三十六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三十七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校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終止後,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表決通過,並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總計四十條,自石家莊人民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籌)成立之日起生效。